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5/2023-253766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瑞安市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瑞安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发布的《瑞安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暂行规定》距今已30余年,且个别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法律法规。为适应当前发展形势,需对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作出新的调整,故制定该新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等。 三、制定目的 水利工程和河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依法划定水利工程、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是“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措施,是明确水利工程、河道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抓手,是水利行业扭转“重建轻管”局面的关键一环,对水利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制定主体 瑞安市水利局 五、主要内容 《瑞安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共七条。第一条阐述了制定目的及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了水利工程、河道的定义;第三条明晰了政府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并明确了各镇街和市属水利工程单位的监管工作;第四条明确了水利工程、河道安全运行的要求,及管理责任单位可根据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开展水利工程、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明确划分了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对水库、山塘、水电站、水闸、海塘、泵站、其他水利工程、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分;第六条明确了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报批手续;第七条明确了实施时间,即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 六、注意事项 1、在水利工程范围内,禁止从事堆放物料、倾倒沙土、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等行为。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废弃物、堆放阻碍行洪或影响提防安全的物料、种植阻碍行洪德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等行为。 七、一问一答 1、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特指哪些工程? 答:规定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山塘、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海塘、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2、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哪些活动是被禁止的? 答: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时候,有何注意事项? 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关键词诠释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对水利工程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利工程所涉及的自然环境、水资源以及相关设施的保护范围。 九、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瑞安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暂行规定》(瑞政〔1992〕1号)同时废止。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水利局 解读人:舒建忠(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方式:0577-65890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