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87/2023-25680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 市编委办
生成日期 2023-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 2023- 12- 25 16: 42: 54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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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条款内容

适用情形

裁量基准

1

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项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2

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二)项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3

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三)项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4

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5

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五)项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6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第(七)项、第六十八条第(十)项、第七十条第(六)项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7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

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8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1.除文中特别注明外,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2.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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