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事业单位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项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2 | 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二)项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3 | 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三)项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4 | 事业单位抽逃开办资金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四)项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5 | 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五)项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6 | 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第(七)项、第六十八条第(十)项、第七十条第(六)项 |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 7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 | 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8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 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1.除文中特别注明外,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2.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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