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102/2023-25527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发布机构 | 平阳坑镇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关于做好2021-2023年补发(散户)农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背景依据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三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通知》(浙财农〔2021〕4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浙财农〔2022〕1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四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浙财农〔2022〕3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五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浙财农〔2022〕5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3﹞19号)等有关要求 二、目标任务 切实抓好此次一次性补贴政策落实,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有力保障农民种粮效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三、主要内容 明确补贴的对象和标准,理清申报程序,加强工作要求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和发放工作,并于11月27日前将2021-2023年实际种粮(水稻、小麦)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5)(电子版和纸质版)和公示现场照片等材料函报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村负责政策的落实和组织申报等工作,要督促有关实际种粮散户如实上报实际种植面积;要加强审查监管,对本区域上报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冒领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完善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级必须做好补贴登记表、汇总表、公示件(含公示照片)以及补贴资金到户清册等材料的留档工作,以便备查。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散户;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四、涉及范围 2021-2023年全市实际种植水稻、大小麦的农民(散户),不含已获得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规模种植大户 五、执行标准 2021年对象是当年晚稻和大小麦实际种植农民(散户),补助标准为52元/亩;2022年对象是当年早晚稻、大小麦实际种植农民(散户),补助标准为42元/亩;2023年对象是当年早晚稻、大小麦实际种植农民(散户),补助标准为10元/亩。 六、申报程序 通过现场抽查审核、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切实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严格落实申报(见附件1-2)和补贴公开公示制度,其中当年实际复种面积10亩(含)以上的非规模户还需填写《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附件2);对实际种粮(水稻、小麦)农民一次性补贴进行公示(公示范本见附件3),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附件1和附件2请乡镇(街道)留档备查。市农业农村局将乡镇(街道)报送的汇总表作为资金发放依据。 七、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瑞安市平阳坑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7-5890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