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温州市有关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了《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22〕29号)。为进一步加大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力度,促进经济稳进提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1 | 增值税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税务局 | 2 | 房地 两税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服务业市场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据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 - | 市税务局 | 3 | 土地使用税 | 资源综合评价AB类企业 | 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延续执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税务局 |
二、进一步加大稳岗政策支持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4 |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按单位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 5 | 一次性扩岗补助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2022年1月1日起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 6 |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个人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陆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和其他国家规定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期延至2022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延至2023年3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7 | 失业保险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 | 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三、进一步加大减费政策支持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8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 | 工业供地企业 | 临时调整实施《瑞安市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6号)第六条产业项目建设激励中“项目实施时,全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2022年6月至9月期间工业供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延期至9月底前缴纳。 | 截至2022年9月30日 | 市经信局 | 9 | 暂缓实施“亩均论英雄” | 企业 | 暂缓实施“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C类企业的反向倒逼的差别化用能政策。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经信局 | 10 | 电力接入工程优惠 | 小微企业 | 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发改局 市供电局 | 11 | 水资源费减征 | 非居民用户 | 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执行。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64%执行;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和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称号的用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40%执行;对同时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称号的企业用水户,按40%征收,不重复减征。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发改局 市公用集团 | 12 | 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网成本 | 中小微企业 |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发改局 电信瑞安分公司 移动瑞安分公司 联通瑞安分公司 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 13 |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及时更新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商业银行收费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依托12345热线、网络问政平台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 |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 14 | 欠费不停供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用户需申请办理欠费不停止供应缓缴期,缓缴期内免收违约金。 | 缓缴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公用集团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 | 缓缴住房公积金 | 企业 |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与企业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缓交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满补缴住房公积金,缓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缓缴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 公积金管理 瑞安分中心 |
四、进一步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16 | 政策性融资担保 | 企业(含特定个体工商户) | 进一步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范围,担保范围扩大至瑞安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及经有关程序审核通过的特定个体工商户群体。 | - | *市国资办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7 | 汇率 避险 | 外贸企业(包括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 对外贸企业首次办理汇率避险产品实行政府奖励,纳入原“风险补偿基金”。按避险产品履约金额每1美元0.5分人民币的比例给予政府补助,单户不超过3万元。同时,将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扶持政策范围,将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提供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且免收担保费的,按照不超过1%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人行瑞安市支行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 18 | 降低应急转贷费用 | 企业 | 切实发挥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作用,为暂时困难企业提供转贷支持,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过桥”转贷,实行即办制,2022年7月-12月期间转贷费用按同期LPR下浮20%。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经信局 | 19 | “先租后让”融资 | “先租后让”供地企业 | 探索“先租后让”项目融资模式,强化政府支持,制定出台政策,帮助解决“先租后让”供地企业缺乏贷款抵押物的问题。 | - |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市经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住房领域金融服务 | 房地产企业、个人 |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项目融资服务,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 *人行瑞安市支行 银保监瑞安监管组 市住建局 |
五、进一步加大稳定外贸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21 | “代参展” | 外向型企业 | 鼓励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展。对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加我市支持类境外展会的,视同为境外线下展,参照我市开放型经济政策展会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已享受省级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依据省“代参展”项目目录,出台瑞安市重点“代参展”重点展会目录,对重点类展会支持标准外的剩余部分给予展位费最高30%的政策支持。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商务局 | 22 | 出口信用保险 | 外向型企业 | 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将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下企业纳入全市出口信用政府联保平台,对参保企业的保费予以全额补助。企业投保出口(投资)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其中涉美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 150万元。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商务局 |
六、进一步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23 | 科技创新券支持 | 企业 | 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申领额度提高到最高20万元,其他企业申领额度提高到最高10万元。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科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动,给予全额抵用,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最高可抵用50%的技术服务费。按瑞政发〔2021〕55号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执行过程中的,按原政策执行。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科技局 | 24 |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 企业 | 2021年2月10日(含)后核准、备案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对其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实际投资额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增加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 25 | 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 企业 | 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对获评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在当年亩均论英雄综合效益评价中,不列为C、D类,并优先推荐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定额奖励10万元,并优先推荐省隐形冠军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选。对获评省隐形冠军的企业,定额奖励50万元,并优先推荐国家级装精特新小巨人评选。对获评国家级装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定额奖励100万元。以上定额奖励地方综合贡献总量控制延至两年。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
七、进一步加大企业服务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26 | 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 企业 | 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件“绿色通道”,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欠款立即清偿,建立有分歧欠款限期跟踪清偿制度,及时快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举报。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 27 | 助企纾困帮扶 | 企业 | 启动新一轮“千名干部进千企”助企行动,设立34个服务小组开展组团式帮扶。实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助企服务全覆盖,对领军型和高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链供应链上的关键企业,落实“一对一”助企服务,研究“一企一策”针对性帮扶措施,加大纾困解难力度。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两个健康办 | 28 | 信用 修复 | 企业 |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线上办理”机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信用约束措施;对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地方信用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支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修复。 | - | *市发改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有关单位 |
八、进一步加大政策兑现力度 序号 | 事项 | 对象 | 政策规定 | 政策期限 | 责任单位 | 29 | 加快产业政策兑现 | 企业、个人 | 全面优化产业政策业务流程,深化应用温州市惠企政策兑现平台,做到奖补应上线尽上线;探索推广资格定补类政策“免申即享”;争取半年度应兑现政策60%兑现,全年100%兑现。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财政局 | 30 | 总量控制延期 | 企业 | 2022年,企业在享受上市挂牌奖励、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奖励、企业小升规奖励、服务业限下转限上(规下转规上)奖励、企业研发机构培育补助政策时,超出企业上年地方综合贡献总量控制上限部分,可在次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总量内予以继续兑现,仍有超出不予补助。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财政局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享受奖补的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瑞安市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以上”均包含本数。 2.政策衔接。除另有规定外,《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22〕29号)继续有效。同时,全面遵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47号),不再另行出台文件。 3.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分类纳入温州市惠企直通车平台,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温州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政策对同一企业(项目)奖励出现重合时,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不纳入总量控制。 4.执行效力。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已在文本中明确,具体申报指南由相关部门在上级配套出台后7天内制定并发布。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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