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28/2023-236077 | ||
组配分类 | 下属单位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3-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事业发展中心 |
机构名称:事业发展中心
机构负责人:潘可乙
机构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146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夏令时)早上0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令时)
联系方式:0577-65827368
机构职能: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温州市委、瑞安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和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瑞安市部分科级事业机构调整的函》(温编办〔2020〕16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将瑞安市土地储备中心更名为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划入瑞安市海洋资源储备中心、瑞安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中心、瑞安市地理信息中心、瑞安市木材运输巡查大队、瑞安市林业技术推广站、瑞安市森林火灾预防管理中心、瑞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瑞安市征地事务所、瑞安市地质矿产环境监理所、瑞安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站、瑞安市规划展览馆、瑞安市城乡规划编审中心的职责。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为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挂瑞安市自然资源储备中心、瑞安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牌子。 第三条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温州市委、瑞安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征收、储备、开发等工作。 (二)承担全市国土整治、地质矿产环境监理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编审具体工作。 (四)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息化具体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档案管理工作。 (六)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相关技术工作;协助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助拟订和协助指导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行政辅助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七)负责规划展览馆日常管理工作。 (八)完成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自然资源储备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储备(含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储备,下同)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协助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年度自然资源储备计划。承担组织实施国有自然资源储备的具体工作,负责对纳入储备的自然资源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自然资源、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储备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协助做好自然资源供应工作。承担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及督促落实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指导镇街经营性用地做地储备工作。 (二)自然资源征收科。承担自然资源征收、征用的行政辅助、业务指导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征收、征用的业务平台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征收、征用有关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 国土整治科。负责全市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验收等具体工作。负责为全市耕地质量等别的年度更新评价工作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提供技术支撑。协助编制和实施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整治计划。指导乡镇(街道)、功能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承担土地政策研究与土地资源战略研究、土地政策与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地质矿产环境监理科。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具体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速报工作。起草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承担群测群防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及其认定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负责协调安排、组织本市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验收。负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城乡规划编审科。组织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承担出具规划条件的具体工作。协助乡镇组织编制各乡规划、镇区详细规划,协助乡镇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六)信息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电子政务的规划、计划、标准规范。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的规划、计划、标准规范。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的信息化、大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数据资源的整合、汇总、管理以及开发分析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办公网络、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网络信息安全的统筹整合和集约化建设管理,为电子政务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负责地理信息系统共建共享。 (七)档案管理科。负责接收自然资源和规划各类档案资料,做好档案资料的登记、保管、调档阅档等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定期鉴定和销毁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统计、入库验收、数据建库及移交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承担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开展野生动植物繁育、抢救保护工作。承担野生动植物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等行政辅助工作。参与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按分工承担古树木保护工作。 (九)森林火灾预防管理科。协助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助拟订和协助指导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规划。协助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根据市森防指编制发布的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要点,起草并协助指导实施林业行业年度森林防火工作计划。承担指导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的具体工作。按照市森防指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指导日常森林防火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和防火宣传工作。协助开展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编和预案演练等工作。配合市应急部门协商共建、管理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承担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指导林区、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一般森林火灾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与测报。负责综合分析、定期发布主要森林病虫的中、长期趋势预报。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行政辅助工作。 (十一)林业技术推广科。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应用,负责林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协助开展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申报、实施和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林业送科技下乡和科普宣传工作,参与林业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负责管理林业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林业技术推广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 (十二)规划展览馆。负责展馆布展和展示内容的更新。负责展馆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展馆接待、讲解服务工作等。 第五条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事业编制8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股级);中层领导职数28名,其中正职(正股级)12名、副职(副股级)16名。 第六条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党的建设、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等由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原瑞安市海洋资源储备中心、瑞安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络中心、瑞安市地理信息中心、瑞安市木材运输巡查大队、瑞安市林业技术推广站、瑞安市森林火灾预防管理中心、瑞安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瑞安市征地事务所、瑞安市地质矿产环境监理所、瑞安市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站、瑞安市规划展览馆、瑞安市城乡规划编审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