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1/2023-25678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号 瑞政办〔2023〕13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10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1-2023-0003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10 11:31:02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保护工作任务艰巨,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灭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和流失,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认真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我市打造共同富裕市域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三)主要目标。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到203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四)完善调查记录体系。2008年全市大规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活动,按照“四不漏”(不漏村镇、不漏项目、不漏艺人、不漏线索)原则,继续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切实了解和掌握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五)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在普查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国家和浙江省、温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市政府批准申报,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协会申报,由市政府公布并备案。具体申报评定工作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

(六)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将传承保护工作考核评估结果视为是否继续享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对曾作出积极贡献但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列为“荣誉传承人”。实施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依据,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对其再传人进行培养,使之后继有人。

(七)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要积极参与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对重点项目要制定专项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八)完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推动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形成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九)完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组织文化、社科、史志专家学者及学校(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的工作。经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十)加强分类保护。促进曲艺传承发展,深化传统戏剧保护振兴,推动传统舞蹈及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加强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扶持建立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促进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创新表现方式,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十一)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方式保护的有效措施。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承基地、体验基地,加强非遗进民宿、进景区等建设工作,深入推进非遗与旅游的融合发展。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乡、村居(社区),开展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村居(社区)活动。

(十二)促进合理利用。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出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相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三)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传承人创作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作品。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促进当地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十四)促进广泛传播。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支持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平台建设,充分利用非遗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对重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结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便于广大群众学习、查询和利用。大力发展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出富有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打造新的文化旅游品牌。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精心设计非物质文化旅游线路,积极推介非物质文化旅游项目。

(十五)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十六)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积极组织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到国外、境外和市外演出、办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增强我市文化的对外影响力,提高我市知名度。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宣传和活动。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完善政策机制财政、审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和各类非遗基地的奖励和补助机制,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以及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实施保护和扶持。市财政对瑞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年3000元的带徒授艺补助;对列入温州市级、省级、国家和联合国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对瑞安市、温州市、浙江省、国家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对经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批准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和生产性保护活动,给予最高2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创办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工坊、非遗博物馆、非遗民宿,开展非遗在社区、非遗进景区建设的个人、企业及村居(社区),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十九)完善投入机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二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在人事编制、资金和工作上提供保障和支持。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瑞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团队,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十一)其他本意见自20234月1日起开始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瑞政办〔201167号)同时废止。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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