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瑞安市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23- 03- 16 15: 27: 0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我市食品流通安全,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特制定2023年度瑞安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事项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监督检查采用《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1),并按《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附件2)做好检查记录。小食杂店监督检查采用《浙江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小食杂店)(附件3)。在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检查内容和记录表式另有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二、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品种:1.冷冻冷藏食品;2.散装食品;3.水产品;4.食用盐;5.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进口食品、畜禽产品、熟制肉制品、儿童食品等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二)重点对象:1.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和大中型超市;2.上年度曾出现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重点领域:1.校园及校园周边;2.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3.农村地区;4.网络销售。

(四)重点内容:1.进货查验、过期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履行到位;2.食品是否存在过期、变质或不合格等质量问题;3.食品是否按规定贮存、销售;4.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各所(分局)可以结合各自辖区食品流通具体情况确定监管重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以属地市场监管所的日常巡查为主,并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结合。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一是认真按照食品经营业态、食品品种和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检查、督促食品流通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排查隐患,及时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二是加强对小食杂店的检查,在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三是使用统一的日常检查表格,严格按照频次要求开展检查,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四是要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结果准确、记录详实、结果公开、场所张贴、归档及时。五是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限期整改、责任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查处,确保不留后患。

四、信用风险分级管理

(一)风险分级管理

通过对各类食品流通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建立监管信用档案。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风险特点,将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食品流通经营者在当年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获得食品安全质量认证或奖励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或调低一个等级;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不良情形的,可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二)监督检查频次

各所(分局)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各所(分局)可参考《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以及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确定“三小一摊”风险等级。

1.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3.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4.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五、检查结果运用

每次检查完毕,应及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资料汇入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一起作为动态风险因素,调整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现风险分级100%全覆盖。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或丧失食品安全信用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责令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经营者每半年报送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直接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流通附件1-3.rar

瑞安市2023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按照省、温州市局202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科学规范开展监督检查,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餐饮服务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量化分级日常监督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小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其他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包括取得小餐饮“多证合一”准营登记,以下统称准营登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食品摊贩。

四、检查规范

日常监管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量化评定、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检及其他检查等检查次数计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一)量化评定

根据《温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量化分级日常监督指导意见(试行)》(温市监餐〔2018〕10号,详见附件)规定,每年10月底前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按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A、B、C、D类风险等级分别对应不少于1次/年、2次/年、3次/年、4次/年的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对新开办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静态风险量化评定表》静态分值确定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原则上低、中等风险对应不少于1次/年、较高风险不少于2次/年、高风险不少于3次/年的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日常巡查

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按照《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监督检查,填写《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及时公示,具体要求按《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执行。

2.取得准营登记的小餐饮和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食品摊贩: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小餐饮店)》《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表(食品摊贩)》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要求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三小一摊”登记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12号)执行。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与动态风险等级评定同步进行,应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和“整改中”字样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档案。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等重点业态餐饮可在量化评定分级确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基础上适当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三)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针对特定事项集中进行监督检查或整治;检查事项根据上级要求或具体实施方案实施,上级或实施方案没有要求的,按照相应的《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实施,其中重点项应逐项检查,一般项按要求可随机抽查。按照上级要求,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供餐单位)的专项检查,量化等级为A级、B级和C级的,每学期巡查次数分别不少于1次、2次和4次。

(四)监督抽检

根据《瑞安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计划》有关安排,按时完成抽检样品的采集和后续处置工作。

(五)其他检查

如“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处置等,具体按各检查要求执行。

各所(分局)在开展上述各类检查的同时,要做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抽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等工作结合,督促餐饮服务企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五、检查重点

(一)加强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在春秋季学校(含幼儿园)开学、中高考期间组织人员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单位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大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二)加强重要节假日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对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特色街道、接待旅游团队宾馆饭店及餐馆、农家乐、年夜饭承办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制度、反餐饮浪费落实情况,以及加工过程是否规范、是否采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

(三)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检查

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的,要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规范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过程;采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餐饮具的,应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采购和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严禁采购无厂名、厂址、出厂合格证明、生产许可等信息的产品。

(四)加强高风险业态监管

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业态的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分餐配送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确保各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可控。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动态管理、长效管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导入HACCP或ISO22000体系并通过认证,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小餐饮规范化监管

以“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办事轻松、监管不放松为原则,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平安瑞安等创建工作,不断强化小餐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扩大实施小餐饮安全“红黑榜”公示制度覆盖面,推进小餐饮轻微违法行为简易处罚,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六)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推动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全覆盖建设,切实提升在线率,不断提升网络餐饮单位商户端填报活跃度。开展网络餐饮单位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切实做好AI抓拍问题整改,结合行政指导要求,加大实地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食品不符合要求、环境卫生脏乱差、加工过程不规范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七)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按照《浙江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引》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监管人员开展驻点监督检查,做到程序到位、人员到位、监督到位、记录到位,确保万无一失。根据重大活动的等级,对所在区域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规范和提升工作,确保重大活动相关食宿点及周边场所食品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所(分局)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方案,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严格检查,注重实效。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按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限期整改、行政约谈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问题闭环整改到位,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处理。

(三)痕迹管理,按时完成。进一步推进智慧餐饮监管,按要求通过 “浙政钉”APP或智慧餐饮监管系统监管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实时公示动态监管结果。现场检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要合理安排进度,监督检查覆盖率与频次达到要求,做到痕迹化监管,有效监管,履职到位。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信用分类、量化分级以及年度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附件:餐饮附件.rar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