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3-2567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瑞政办〔2023〕32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3-0004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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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市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在温州市做强做大“全省第三极”中实干争先,争当全省“两个先行”排头标兵,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招大引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商务发〔2022〕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认定标准 在瑞安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1家及以上温州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瑞安市域外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瑞安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二)在瑞安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与市政府、功能区、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且认定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贸易型零售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度现货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可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三)由市外转入瑞安注册且经营的其他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经济绩效达到一定规模且达到其他相关条件的,可认定为新招引其他类总部企业。 二、政策扶持 (一)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或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贸易型批发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不高于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15%(含)给予奖励;贸易型零售类企业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按不高于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6%(含)给予奖励;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分类参照执行。其他类总部企业每年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融类总部项目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以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为准)。 (二)重大贡献奖励。 1.经认定且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与经认定且年度现货销售额达到30亿元(含)以上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批发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原则上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4‰予以奖励,但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的0.45‰予以奖励。 2.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不含税)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类总部企业,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年度在外销售额(不含税)的0.25%予以奖励。 (三)提升能级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本部)设在瑞安,且上一年度在瑞商品销售额超10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人才激励政策。 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市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奖励,具体根据《中共瑞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公用房补助。 对连续三年完成认定的总部企业在瑞安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数,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由引进单位负责落实,三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其面积以不高于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助为基准;其中,贸易型总部年度现货销售额须达到20亿元(含)以上,才可享受租金补助。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要按照适用以及适当照顾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补贴期间的办公服务用房不得出租、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须按原途径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六)其他。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经济贡献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给予政策支持,奖补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已在瑞安登记注册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有供地项目的企业,项目供地前已有约定的,按约定协议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本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瑞安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企业在瑞安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地级市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房地产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范畴。 2.贸易型企业及平台类贸易总部的入驻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不受认定标准“有1家及以上温州市域外关联股东”的限制,但需有1家及以上瑞安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或瑞安市域外实际控股的自然人(含瑞商回归)。 3.“地方经济绩效”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4.新招引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按其当年度产生的地方经济绩效的程度不同,以98%为上限,可实行累进式奖励。其中,其他类总部企业只对其市外汇总在瑞安缴纳部分进行经营贡献奖励。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按其当年度产生的地方经济绩效的90%为上限。 5.同类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政策,不得重复。平台类项目奖励对象为平台公司,入驻平台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应纳入总量控制(贸易型批发类企业及平台类贸易总部的重大贡献奖励除外)。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总量控制额度按原口径标准计算。 6.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年度评估中,有关指标达不到本政策规定的认定标准,则当年不能享受本政策优惠待遇。 7.本意见所指“年度”为周期年,以新招引总部企业为例,注册之日开始后的一年为1个周期年,以此类推。其中,涉及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所指“年度”为当年度,以新招引总部企业为例,注册之日开始后至当年12月31日为1个年度,以此类推。 8.其他我市已发布的相关总部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9.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要尽快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10.本意见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办〔2022〕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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