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7/2023-239721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瑞安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度瑞安市商贸发展政策奖励的通知 |
各相关镇街、协会、企业: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2〕21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3〕4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商贸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瑞安市商贸发展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符合《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21〕4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工贸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瑞政发〔2022〕21号)文件规定的政策适用对象; 2、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此次政策补贴。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2023年4月23日——5月19日登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选择地区瑞安市-服务业,根据申报指南,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及材料。联系电话:65863572。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对象需对其所申报项目的类别自行归类,并对其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2、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审核实际情况,需要补充其他材料的,以商务局要求为准。 3、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4、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本市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最高等次奖励认定的,本市级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企业获同序列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企业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励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同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本级产业政策对同一企业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5、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日期至成立后第四年12月31日连续经营超三个年度)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6、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瑞政发〔2023〕4号)要求,申请人因资料不符合规定被主管部门退回要求补充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若经主管部门催报仍未补充的,视同放弃。 瑞安市商务局 2023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