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5/2023-23864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文号 瑞科〔2023〕9号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3-04-07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RAD05-2023-0002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7 09:29:40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8日

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政府助题”的产学研机制的要求,根据《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加快打造“创新之城”若干政策》(瑞政发〔2021〕55号)、《关于公布“1+9”产业政策清理结果的通知》(瑞政办〔2023〕2号)规定,决定组织实施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瑞安市域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

第二条  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我市企业无法自主研发,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工业项目和农业项目。

第三条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实行专家审核和回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和组织方式等。受理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要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2.项目合作单位为具备良好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院所;

3.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含)且实际支付金额占合同金额30%以上(含)的委托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

4.合作项目为企业无法自主完成的研发项目;

5.以生效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和发票等支付凭证为依据;

6. 企业申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必须单独列账、专账核算。涉高校院所部分财务,可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出具使用说明。


第三章  项目遴选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遴选与立项。按科室初审、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党组研究、项目公示及文件下达等步骤依次进行。

第七条 科室初审。由科技局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

第八条 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项目通过科室初审后,入选项目进入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环节,成立各专业实地考察小组,考察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人、主管科室选派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由科技信息中心在专家库中抽取。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先进性、进展程度、是否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行政审定。市科技局科技项目行政审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行讨论,遴选项目。

第十条 党组研究。对遴选项目进行统计排序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最终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及文件下达。市科技局将入选项目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向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文件。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以企业履行技术合同时给予高校院所的实际支付金额作为主要补助依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自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有效,每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总额补助不超过300万。

第十三条 对于企业直接购买高校院所技术成果的情形不予补助,与创新券和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于当年立项、第二年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开展一年后,科技局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财务审核等。评估采用书面材料也可结合现场审核方式完成。通过评估即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对第二年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对财政结余经费和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予以收回。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咨询专家与合作院校同属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件: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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