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01/2023-25672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瑞政办〔2023〕43号 发布机构 瑞安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04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CRAD01-2023-0005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及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4 15:46:24浏览次数: 来源: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开采及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领域砂石土

开采及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不设采矿权的建设工程砂石土开采(以下简称“工程开采”)监督管理,规范我市砂石土资源开采开发和修复保护秩序,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开采范围

本办法所指“工程开采”是指瑞安市域内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且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矿产品”是指工程开采产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工程开采审查

对符合工程开采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因地制宜、力求平衡的原则,尽量控制开采方量,并认真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明确开挖的砂石土总量、工程自用量和多余量(以下简称“三量”),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审,形成方案审查意见并审核确定或备案。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完成工程开采涉及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填写《瑞安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附件1),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开采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用地批准资料、施工范围图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备案的项目设计(方案)等资料。

三、工程开采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确保监管查处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做好工程开采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同时要加强工程合同监管,明确“三量”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中期测评,有针对性地开展“三量”开采情况督查。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工、人员责任和管理措施,做到监督管理全过程到位。施工单位要按方案安全施工,严禁超越项目红线开采,严禁出现私设石料加工机组、变相开矿、违规处置多余砂石土料、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政府规划调整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开采方案,确保“三量”数据准确。确需变更调整开采施工方案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做好项目施工方案变更;若因方案变更造成“三量”数据变化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并组织集体会审,签署变更意见,形成审查意见,并报原审核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开采的,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置。

四、多余砂石土料处置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开采砂石土料的使用管理。根据施工方案明确的“三量”数据,除批准的施工开采方案中明确的本工程自用量外,多余矿产品均交由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项目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市政府指定的乡镇(街道)作为矿产品处置单位进行管理和处置。工程产生的多余矿产品,统一交由处置单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不得将矿产品处置收入直接抵扣工程款。矿产品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政策处理补偿费、矿产品价格评估等成本支出后的收益部分,按市财政与乡镇(街道)50:50 的比例分成。市级矿产品处置收入优先用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乡镇(街道)矿产品处置所得分成作为日常矿山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建公益项目建设支出,其最多30%可由乡镇(街道)根据地质勘查报告测算的各村资源比例,支付给开采范围内有关村集体,用于矿山生态补偿、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道路建设或其他公建公益项目建设。

五、工程开采验收

工程开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开采验收,并填写《瑞安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验收表》(附件2)。重点审查开采工程是否有超越红线开采行为、终了边坡是否安全稳定、生态修复工作是否按方案完成、“三量”数据是否与方案一致、“三量”去向是否合规等事项。确有需要的,可委托资质单位实地测量,复核“三量”数据,验收结果报市政府。

六、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是矿产品处置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制定矿产品处置方案,对辖区范围内涉矿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抄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二)市发改局负责矿产品公开竞价处置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矿产品处置价格评估指导和监督,矿产品处置收入管理等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品处置业务指导,矿产品处置款收缴,矿产品处置统计等工作。

(五)交通运输、住建、水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矿工程建设监管,项目设计(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审查等工作。

(六)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工程开采过程中民爆物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工程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直接监管。

(七)河道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处置。

七、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23年6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瑞安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

2.瑞安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验收表

 

附件1

瑞安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申报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开采区域范围另行附图)

建设单位


建设周期


联系人及

电话


项目基本

情况


土石方开采总量(方)


土石方自用量(方)


土石方多余量(方)


建设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盖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意见

 

 

 

 

                        签字(盖章):

                                       

市人民政府

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2

瑞安市建设工程开采砂石土资源验收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签字(盖章):    

        

终了边坡情况

(生态修复落实情况、边坡稳定性情况。)

“三量”复核情况

(土石方开采总量,自用量,多余土石方移交情况。)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盖章):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签字(盖章):

                                       

市人民政府

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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