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90/2023-242726 | ||
组配分类 |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征求瑞安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意见的函 | ||||||||||||||||||||||||
根据2023年1月1日实行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我市拟设立瑞安市“知识产权奖”,现征求瑞安市“知识产权奖”奖励办法相关内容,请认真审阅,如有意见请于7月14日(星期五)下班前将《征求意见反馈单》(附件1)反馈至我单位。咨询电话:0577-65880901,邮箱:717190716@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瑞安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附件2:瑞安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驱动力,根据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 瑞安市知识产权奖励坚持激励导向,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水平保护、高效能管理、高标准服务。 二、奖项设置及名额 瑞安市设立瑞安市知识产权奖励(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授予数量不超过10项,申报类型分为专利类(单列机械行业专利创新奖)、商标类、版权类和商业秘密类,其中专利类不超过5项(其中单列机械行业专利创新奖1项)、商标类、版权类各不超过2项,商业秘密类不超过1项。奖项评选坚持质量优先,允许奖项空缺。 (一)专利类。授予拥有依法授权的专利权、在推动专利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专利的权利稳定有效、文本质量高,创新性强、实施效益显著,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机械行业专利创新奖参照专利类标准执行) (二)商标类。授予拥有合法注册商标权、在推动商标全链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商标新颖独特、显著性突出,竞争力强,美誉度高,运用和保护举措完善。 (三)版权类。授予依法拥有登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单位。版权作品关键领域有突破,开发和利用版权资源成效显著,保护举措完善,社会认知度高。 (四)商业秘密类。参评商业秘密类奖项的单位,应当在解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等突出问题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影响。 三、组织管理 (一)评审原则。奖项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二)评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核市知识产权奖实施细则、标准规范、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评委会主任。 (三)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下设市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主要负责起草市知识产权奖实施细则、标准规范,建立评审专家库,承担评审活动组织、获奖项目宣传推广、评委会日常事务及其交办的其他工作。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评审监督组。评委会设立市知识产权奖评审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主要负责对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评选程序 (一)发布。由评审办发出通知,明确市知识产权奖申报、评审工作安排和要求等内容,并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二)申报。 1.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市注册并持续运营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系相关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利人的同意;在申报截止期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未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2.不得申报的情形。在知识产权权属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而未取得的,5年内获得同类瑞安市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不得申报。 (三)形式初审。评审办组织对申报资格、提名材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状态、法律状态等信息进行查证。 (四)初审结果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者情况,由评审办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评审。评审办组建市知识产权奖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评审组依据市知识产权奖的奖励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1.评审组组建。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评审办从市知识产权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2.综合评审。市知识产权奖候选者应当参加综合评审组组织的现场陈述和答辩,必要时应当接受现场考察。综合评审结果按照下列程序产生:对市知识产权奖候选者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者入围建议。 (六)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要求的入围候选者形成市知识产权奖入围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 (七)评审结果审报。评委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评审办评审工作报告,并对入围名单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授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五、奖励授予与使用管理 市知识产权奖由市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 (一)奖励标准及奖金分配。市知识产权奖奖金每项8万元,归获奖单位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二)荣誉使用与管理。通过部门协同对获得瑞安市知识产权奖的单位在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关奖项、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事项时作为优先申报对象。获奖单位对市知识产权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公众。严禁利用市知识产权奖评审相关过程信息进行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回避机制。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候选者认为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组决定。 (二)完善异议处理程序。评审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实事求是并提供明确的异议事由和确凿证据,鼓励实名提出异议。评审办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异议进行核实并回复异议申请人,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三)严明评选纪律。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知识产权奖的,由评审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市知识产权奖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以及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暂停或取消其参与评选的相应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中介机构不得在市知识产权奖励工作中出具虚假检索、评价、鉴定、审计等报告。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在市知识产权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加强专家管理。加强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专业能力,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 七、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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