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2/2023-243488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公共资管〔2022〕6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配套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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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通知》(办字〔2022〕18号)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要求和工作实际,我局制订了《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瑞安市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办法》《关于规范社会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等4个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配套制度(修订)》(瑞公共资管〔202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2. 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 3. 瑞安市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办法 4. 关于规范社会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 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让招标人更好更优行使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2〕7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条“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招标人应遵循“竞争择优”“综合评价、好中选优”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亿元(不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招标,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招标人结合单位实际和招标项目需要等情况,可选择实施评定分离;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至5亿元(不含)以下的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实施评定分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亿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实施评定分离。 第五条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国企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第三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简易评分法。对于技术简单、无特殊要求的中小型项目,采用简易评分法招标,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鼓励采用“投标报价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3-5名投标人为最优投标人,推荐最优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分先后”的评标办法。定标结果不受评标排序影响。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综合评分法。对于技术要求高、结构复杂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信誉、信用、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如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及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情况,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鼓励采用“先选取技术、资信等合计得分(除商务报价得分外)排名前若干名的投标人为优质投标人,然后对优质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其投标报价最接近评审基准价的3-5名投标人为优价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优质投标人+优价投标人’的3-5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分先后”的评标办法。定标结果不受评标排序影响。具体数量及办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审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大于3家且未超过6家的,可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大于6家且未超过10家的,可向招标人推荐3-5名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超过10家的,可向招标人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第四章 定标前准备 第九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根据定标工作需要,对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第五章 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1人。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由招标人的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须提供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同一项目多个招标人的,组长原则上由立项文件上的建设单位担任,或自行协商后确定。教育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功能区以及国有集团企业等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为上级主管单位的评定分离项目,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备选人员名单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产生,备选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备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2倍,数量不足或因项目需要的,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业人员中产生。按上述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还不能满足要求或项目需要的,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招标人指定的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代建项目可由招标人商定,在非代建单位中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除组长外),其他成员以代建单位为主确定备选人员。 第十二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备选人员须签订《备选人员承诺书》,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备选人员名单。定标委员会组长及其成员不得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名单,做到公正、廉洁定标。招标文件发布前,备选人员名单及其《备选人员承诺书》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第六章 定标现场提问与面试 第十四条定标活动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并存档备查。招标人代表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招标人代表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提问应在定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代表应在定标会现场作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在定标现场,定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需要对入围定标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了解,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章 定标要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需要、潜在投标人竞争等情况,设定定标指标及其权重值,并于招标文件发布前将《评定分离项目申报表》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第十七条定标委员会定标时,可参照投标截止时间前3-5年内的定标择优要素和比劣要素。 1. 择优要素:(1)投标价格;(2)资质等级;(3)业绩经验:类似工程业绩等;(4)纳税额度;(5)评优标化:企业获奖、评优、奖励、荣誉等;(6)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服务响应时间等。 2. 比劣要素:(1)串标挂靠:有无以串标围标、挂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2)行政处罚;(3)失信“限高”: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4)业主诚信评价:招标人对所管项目合同履约的不良评价;(5)履约不良表现:中标合同履约中存在项目负责人变更、钉钉打卡红牌警告、标后检查通报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6)信用记录:企业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信用“黑名单”等。 第八章 定标办法 第十八条定标原则上在瑞安668智慧定标系统线上完成。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计算各候选单位评价得分。项目遇特殊情况的,可线下采用票决定标法等定标方式,确定1家中标人。 第十九条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1. 若推荐5家中标候选人的,分两阶段定标。第一阶段(“5选3”):定标委员会根据各候选单位的评价得分择优选定3名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阶段定标。第二阶段(“3选1”),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 若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的,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3. 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将对剩余的中标候选人参照1、2的规定进行定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采用线下定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办法、定标规则。 线上定标项目若遇668智慧定标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可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并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通过线下对所有入围中标候选人采用票决定标法进行定标。 第九章 定标会议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要求与程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并通知其参加定标会议。如抽中的定标成员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有经定标委员会组长同意并上报市纪委市监委或其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以下统称“纪检部门”)《定标成员请假申请表》,否则不得补抽。 第二十三条 核验出席定标活动现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纪检部门人员及相关监督人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按以下流程召开定标会议。 1. 流程宣布:宣布定标流程、定标原则。 2. 纪律宣布:宣布《定标纪律》,组织定标成员签订《定标成员回避承诺书》。 3. 情况介绍: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对比分析、考察、质询情况等内容。 4. 答疑阶段:定标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代表提问,招标人代表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5. 择优意见:定标成员可发表择优书面意见,不得口头讨论,书面意见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并需经组长确认后发表。 6. “5选3”比选:按照招标文件事先预设的定标指标及所属权重计算各候选单位评价得分。定标委员会根据各候选单位的评价得分择优选定3名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阶段定标。其他中标候选人不再进入后续定标。 7. “3选1”票决:定标成员要注重对中标候选人对比分析,力求科学、精准定标。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1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 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定标结束。 第十章 定标结果公示与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六条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定标成员定标理由、中标候选人得票情况和定标结果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定标情况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和定标的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详细表述。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投标人要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一旦发现投标人违背承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查实的,则中标无效,投标人无条件退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防止中标人出现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及处理手段。同时,做到投标人的承诺履行情况与其信用评价挂钩。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单位负责人就合同签订、施工现场人员到位、不得违法转包分包、诚信履约等内容进行约谈。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将备选人员确定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招标单位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表决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第三十二条 市纪委市监委或其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备选人员确定、定标成员抽取、定标会议召开等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要求招标单位及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组织实施。教育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功能区以及国有集团企业等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中纪检部门为派驻教育局、卫健局、交通运输局、功能区以及国有集团企业的纪检监察组。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多个招标人的,评定分离中纪检部门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依法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标后联合检查制度,完善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开展标后履约检查,强化违约失信行为的打击。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列入工程重点监管的范围。 评定分离项目申报表
备注:1.请招标人如实填报,在相应的□内打“√”或文字描述。 2.若采用668网上智慧定标的,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确定定标指标及其权重设置,其设定权重为基准权重±100%,且所有权重累加应等于100%。若采用线下定标的,请在“其他”栏处注明。 3.定标指标及其基准权重(%)将根据全市评定分离试点情况适时调整。 备选人员
备注:1.本表适用于除“功能区下属企业、学校、卫生院”外的招标单位。 2.备选人员确定作为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 3.填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有效。招标人代表必须如实填报,并报纪检部门人员核实。 4.表格按需要自行增删。 招标单位(单位公章)招标人代表(签字/时间): 纪检部门人员(签字/时间): 备选人员 (适用于功能区下属企业等单位)
备注:1.本表适用于“功能区下属企业、学校、卫生院”等的招标单位。 2.备选人员确定作为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 3.填报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有效。招标人代表必须如实填报,并报纪检部门人员核实。 4.表格按需要自行增删。 招标单位(单位公章)招标人代表(签字/时间): 主管部门(单位公章)纪检部门人员(签字/时间): 定标会议安排表 (代理公司) 受 (业主单位) 委托就 (项目名称) 项目组织招标,定于年月日时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会议,现将定标会议安排如下: 一、人员安排
注:①招标人代表原则上由参与评标打分的业主专家担任,且不再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二、会议流程(附后) 招标单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招标人根据定标成员、纪检领导、监标人员、定标场地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时间安排召开定标会议。 2.此表需在定标摇球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
抽取人(签字/时间): 监督人员(签字/时间):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招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我单位组织实施的 (招标项目名称) 将于 年 月 日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关于瑞安市开展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文件精神,现因本人 (请假事由)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定标工作。现授权 (姓名,职务) 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担任该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在本次定标会议中的主持、票决、签署等权利,履行定标委员会组长在本次定标会议中的相关义务,合法合理办理定标会议相关事宜,对受托人办理该项目定标会议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资料,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票决定标选票
备注:1.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办法“票决定标法”进行独立投票,推荐中标人,(推荐的在投票栏打“√”,写出投票理由并签字;其他不推荐的在投票栏打“/”); 2.本表不得有任何的修改,若投票理由栏不够填写,可另行加页,定标委员必须在加页上签名且投票理由没有涂抹修改; 3.定标委员会所有人员填写完成本表后,进入唱票统计阶段后,定标委员会所有人员不得要求修改本表; 4.唱票统计完成后,经监督人员复核无误,本表(含加页)即刻封存在信封内,除招投标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擅自开启信封。 5.本选票适用于线下定标项目。 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 定标投票统计表(第轮)
统计人(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定标报告 (招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定标委员会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经过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独立评审和署名表决,定标情况如下: 一、定标结果
二、定标情况
三、定标成员异议情况
四、定标结果评价
五、向招标人建议其他事项 六、其他:定标成员抽取情况登记表、定标成员请假申请表、投票结果评价表等资料(详见附件) 定标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定标活动符合评定分离试点政策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定标地点: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 定标日期: 年 月 日 备选人员承诺书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瑞安市开展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浙发改法规函〔2018〕332号)文件规定,我单位作为招标人确定备选人员名单。本人入选备选人员,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如接到定标任务,按时参加定标工作。若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将向定标委员会组长书面请假并上报纪检部门。故意不参加定标会议的,我自愿接受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的处理。 二、本人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回避制度。在定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存在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情形,将主动申请回避。 三、本人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不私自打听、泄露备选人员名单、定标委员会成员,公正评标,廉洁定标。 四、本人严格遵守定标纪律,不将定标过程有关的资料、信息摘抄、复制或带出定标室,不得向外泄露定标情况及涉及中标候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五、本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客观、独立地作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备选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成员请假申请表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定标程序,切实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履行定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定标成员”)的职责,保护定标成员的合法合规权力,规避定标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标候选人诚信、公平竞争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2〕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定标程序 第二条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召开。 第三条 在确定定标时间后,定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中确定)不得泄露定标成员名单及其他需保密的定标项目信息。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前1小时通知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参加定标会议。 第四条 定标成员的确定,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定标成员原则上在招标人备选人员中随机摇号产生,由招标人代表在2名以上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照规定人数随机进行摇号。 第五条 定标成员的通知,定标工作人员在定标时间前30分钟,按照抽取的定标成员名单,电话告知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工作人员不得在电话中带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的语言。 第六条 定标成员接到定标通知后,不得打听、泄露任何信息给任何单位、任何人员,按照定标时间准时前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不得停留在定标室门口。 第七条 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进入定标室后,按规定上交手机和其他一些电子通讯设备统一保管,不得在内交流、喧哗。 第八条 所有人员到齐后,宣读《定标会议纪律》。组织定标成员签订《定标成员回避承诺书》。 第九条 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的概况及招标要求,以及定标原则与定标方法,不得用有倾向性的语言。 第十条 定标资料的发放,经监督人员检查密封完好无损后,拆封发放给定标成员。 第十一条 定标成员在定标中有疑问时,可以向招标人代表进行提问,但招标人代表的回复不得带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的语言。 第十二条 定标成员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完成票决后,统一由工作人员收集、清点。 第十三条 票决统计与唱票,由招标人代表唱票,由定标工作人员计票,由两名监督人员监督计票和唱票环节。 第三章 招标人的定标资料 第十四条招标人提供的定标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的定标资料在定标前报送市纪委市监委或其派驻(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以下统称“纪检部门”)。 第四章 中标候选人定标资料 第十六条中标候选人须(若有要求)提供按招标人要求的《定标资料》,资料纸张规格、颜色和装订方法必须符合要求;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违背投标承诺,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密封定标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招标代理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定标通知后,将定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指定定标室,资料须密封完整、无拆封迹象。 第五章 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报告要求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任何一家中标候选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考察、质询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定标成员。 第二十一条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情况报告在定标前上报纪检部门备案审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考察、质询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报告是否存在倾向性、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任何一家中标候选人的内容;审查完成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六章 定标成员请假制度及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定标成员接到定标任务时,原则上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或借口不参加定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定标成员接到定标任务时,如果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向定标委员会组长书面请假并上报纪检部门。 第二十四条定标库人员有正常调休、年休或其他原因请假的,必须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同步上报纪检部门备案。 第七章 定标结果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成员定标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交。 第二十六条定标结果被评价为异常的,启动相应的调查机制,对定标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将情况汇报给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潜在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七条定标成员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完成招标人赋予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在未定标前杜绝与中标候选人接触或者沟通,除考察、质询活动外。 第二十九条严禁将定标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 第三十条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不得接受中标候选人的任何承诺或者利益。 第三十一条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有权利和义务提供定标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些不良信息,及时反馈给定标委员会组长和纪检部门。 第九章 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定标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 第三十三条定标成员玩忽职守,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定标的。 第三十四条定标成员私下合谋、串联,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定标的。 第三十五条违背定标成员人人平等原则,将个人意向强加他人进行定标,泄露定标过程中的信息(除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 第三十六条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定标工作人员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如定标时间、定标成员名单、中标候选人得分、定标过程产生的数据资料以及其他要保密信息)。 第三十八条定标成员、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定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定标成员抽到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标的。 第十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监督办法,根据主观故意程度、不良影响及损害程度等因素给予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公开约谈、口头告诫;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及以上问责。 (二)情节较重的,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违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年度第二次违反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告诫;同年度三次(含)以上的,给予降职、降级、降薪调离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或解聘、解除劳动关系、辞退。 投票结果评价表
备注:1.该表由招标单位负责人对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有无异常情况进行评价,请在相应的□内打“√”。 2.定标结果被评价为异常的,启动相应的调查机制,对定标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将情况汇报给纪检部门进行处理。 招标单位负责人(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定标成员回避承诺书 本人受邀,参加该项目招投标定标工作,已知悉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现根据有关规定,本人声明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标定标回避制度,在定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主动申请回避: 1. 系中标候选人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存在与中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或利害)关系; 3. 存在近亲属在中标候选人单位任职、兼职或持股;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4. 存在定标委员会成员三年内从中标候选人单位离职的; 5. 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遵守《定标委员会定标纪律》规定。 三、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客观公正,廉洁定标。 四、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独立地作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中标候选人名单: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定标纪律 1. 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定标工作,在定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为本项目提供真实、可靠合理的定标意见,并对自己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2. 严格遵守定标工作纪律,不得将定标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摘抄、复制或带出定标室,不得向外泄露定标情况及涉及中标候选人商业秘密的信息。 3. 不接受中标候选人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4. 按时参加定标工作,无特殊原因,在定标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5. 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定标工作的组织者及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6. 在定标活动中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各中标候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时,应在定标主动申请回避。 8. 解答有关方面对定标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9. 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件3 瑞安市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防止串标、围标、借用资质、非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发生,促进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EPC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所承诺配置或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具体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 第四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建立以钉钉软件为基础,运用手机定位、人脸比对、活体检测等技术,实现数据采集、定位打卡、信息统计等功能的“钉钉+人脸识别”签到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签到监测系统”),对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勤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或已开工的在建项目,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应在签到监测系统中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业主应将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的基础数据采集,及时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录入签到监测系统。 项目开工后,业主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进行手机打卡,未进行手机打卡的人员原则上视同缺勤,其余关键岗位人员将逐步参照执行。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请假的,应视同不到位。 第六条 手机打卡签到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通过篡改手机定位等方式骗取签到。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做好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遇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且要承担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合同违约责任。 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50万元罚扣违约金;经批准同意更换的,原则上按每人每次合同金额的1%且最高不超30万元罚扣违约金,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罚扣具体金额由业主根据招标项目要求、投资金额大小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合同中约定。 人员变更办理程序: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缴纳规定的罚扣违约金,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公示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等条件。替换人员的基础数据录入签到监测系统。人员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不予认可,人员变更无效。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日期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后开始(如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与前者规定不一致的,中标单位必须在前者规定的监测开始时间前,向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书面报告具体开工时间,否则视同中标单位已同意并对此无异议),至工程预验收通过。 第九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视情对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手机打卡签到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现场抽查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配合调查核实。 第十条 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原则上每月10日前公布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报送项目业主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手机打卡签到次数少于承包合同规定的天数的,原则上监测结果视为异常情况;遇特殊情况的,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可酌情调整监测异常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监测结果将与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相挂钩。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情况的,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将视情给予“黄牌”“红牌”警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一)监测结果第一次异常的,视为一般失信行为,给予中标企业“黄牌”警告,公示期一个月;公示期间整改到位,取消“黄牌”警告。 (二)“黄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未整改的,再次出现异常情况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给予“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1个月至6个月。 (三)“红牌”公示期间,中标企业仍不整改的,将延长“红牌”公示期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瑞安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经查实,手机打卡签到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给予中标企业“红牌”警告,并在网站上公示6个月至两年。 第十二条 建立施工现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实时联动机制,将标后履约诚信信息积极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根据中标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好差在招标评标、评定分离中酌情予以加扣分,出现钉钉“红牌”警告、项目负责人变更、标后检查通报等履约不良的,将在招标评标、评定分离中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列入“红牌”公示的企业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向市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红牌”公示期,但最短不得低于原公示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红牌”公示期间,即为限期整改期间,中标企业暂停参加瑞安市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村集体资金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附件4 关于规范社会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交易项目办事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提升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交易项目,是指社会投资工程、村级工程、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分散采购等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采购人是指负责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业主;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采购)、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称的采购文件是指采购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所称响应文件(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应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采购信息,是指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采购公告、终止采购公告等信息。 第三条 社会交易项目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采购人自主提出申请,明确项目的监督部门和交易方式后,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 第四条社会交易项目应当做到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信息公开、诚实守信。 第五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拟发布采购信息文本应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六条 社会交易项目的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定;规定未明确的,原则上为采购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或监督机构。监督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备案等方式的监督管理,对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调查处理有关情况。 第七条 社会交易项目申请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采购信息的,需提供以下盖章齐全的文件资料。 (一)社会交易项目登记表; (二)采购文件; (三)采购信息相关公告; (四)代理合同协议书; (五)拟采购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等。 第八条 采购信息应当标准规范、统一格式,原则上由系统软件自动生成。 第九条 采购人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时,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发布,应确保内容一致。 第十条 采购文件应在发布信息网站上下载。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供应商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监督部门、采购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五)采购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中标(成交)结果公示需载明成交人(中标人)名称、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及采购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要求。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响应截止时间前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投标资料等方式获悉潜在供应商名单等信息。 (二)不得设置仅限于本地企业(瑞安、温州地区)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 (三)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十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 (四)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响应(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上发布;不足7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三日前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采购活动。 (六)施工类社会交易项目原则上不设技术资信分,其他类项目报价分值原则上不少于60%。村级工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七)采购文件应当载明受理质疑(异议)单位、投诉部门。 (八)采购人和成交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社会项目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异议)或者按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整改,待其整改完毕后,再向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两次以上不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供应商参加竞争投标的; (三)采购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不予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采购信息发布规定的。 第十六条 社会交易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明确招投标行为和其他采购行为的区分,在交易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招标”“投标”“评标”等招投标领域专有名词。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对社会交易项目采购文件、采购流程等内容负责,业务质量考核参照我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社会交易项目当事人违法违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企业采购等项目信息发布按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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