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华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20号
瑞安市华威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590769W,法定代表人:钟运威,地址:瑞安市桐浦镇桐溪村。 (钟运威:男,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XXXXXXXXXXXX。) 2023年5月3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压力机、数控车床等机器正在运行,有噪声产生。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噪声进行布点检测,噪声检测点位为你公司厂界外东、南、西侧。经监测 〔瑞环监(2023)04字第15号〕,你公司厂界噪声监测数据如下:厂界西侧噪声排放值为62.9dB(A)、厂界南侧噪声排放值为61.8dB(A)、厂界东侧噪声排放值为63.8dB(A)。你公司厂界西侧、南侧、东侧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昼间)。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现场情况; 3、2023年5月3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及噪声采样点位的情况; 4. 2023年5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5、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数据情况; 6. 2023年6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再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