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103/2023-24388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办〔2023〕47号 | 发布机构 | 林川镇 |
成文日期 | 2023-05-16 | 有效性 | 有效 |
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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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瑞安市管辖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渣土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工程渣土处置证; (三)监督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四)统一安排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六)统一印制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要职责分工: (一)部门分工。 市发改局负责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统计监管工作,及时将重点保障工程进度的项目汇总抄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闯禁、闯红灯、改装、超载、超速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建筑垃圾车辆和人员,查处工程渣土运输行业涉黑涉恶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农田修复项目巡查工作,指导造田造地项目边界和高程,及时查处和制止工程渣土越界超高倾倒造成周边耕地破坏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全面掌握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底数,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标化管理,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实行施工场地内设置冲洗、硬化出入口等保洁措施的规范管理,加强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硬化进出口路面、污水流溢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严禁施工单位向不符合要求、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发包运输业务,禁止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工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面掌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底数,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工地管理。加强车辆运输企业和运输船舶管理,负责查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限、建筑垃圾污染公路等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全面掌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底数,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工地管理,加强对河道监督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农田修复项目进行合规性把关,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河道生态和水利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面掌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底数,落实源头责任、强化开工监管、严格工地管理,加强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田修复方案现场踏勘、设计评审、建设监督、竣工验收等把关工作,并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后续农田管护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负责依法规范工程渣土基础设施场所的环评审批,督促检查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经营主体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督促退役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等相关调查工作,查处工程渣土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 飞云江海事处负责对渣土运输船舶海上监管。 (二)市瓯飞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合法的工程渣土可消纳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建立工程渣土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建筑垃圾监管和调运过程中的难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事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六条 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工程渣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调度,调度优先考虑市重点工程项目。 第八条 农田修复提升需要调度渣土的,由村居经济合作社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做好农田修复方案(方案需经相关部门会审,农田修复的设计标高不得高于周边或相邻正常农田的标高),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合格土壤检测报告,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确认和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土的依据。农田修复实施前,如有耕作层的,需将耕作层剥离并妥善保管,根据农田修复程序将耕作层回填。 农田修复实施完毕和场地平整后,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之后二个月之内需恢复原有的耕地功能。属地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坚决杜绝耕地遭到二次破坏,一旦遭到破坏,属地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牵头组织整改,对受到上级督办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农田修复提升项目审批之后三个月内未调运渣土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征求属地乡镇(街道)意见后予以取消或暂缓执行。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对接市域外渣土处置场所,通过海运等方式实现工程渣土外运消纳。 渣土运输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渣土外运船舶须经海事部门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运输; (二)渣土外运沿海航线须经海事部门安全评估。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探索尝试建筑渣土资源利用技术,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乡镇(街道)联合踏勘,共同推进建筑渣土资源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渣土运输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应具备渣土运输资格,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公司具备自有本地牌照自卸加盖重型货车和道路冲洗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车辆必须实行智能化管理; (三)公司所属运输车辆应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监控平台; (四)公司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利用船舶运输的,还需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运输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工程渣土; (二)实行封闭施工,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在工地内配备相应的车辆除泥、除尘措施; (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不得设置污水排放口外排周边环境; (五)运输车离场前必须进行冲洗,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 (六)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 (七)如实记录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做到台账齐全。 第十三条 处置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渣土运输合同(运输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运输公司); (四)提供有第三方测量公司出具的土方量测算报告; (五)合法的消纳场地证明。 第十四条 承担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工程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运输,严禁在其它时间、路线运输工程渣土; (二)按照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不得丢弃、遗撒,严禁乱运、乱倒; (三)处置工程渣土的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当自行或采取其它方式做好车辆沿途运行线路因自身运输造成的污染清理、保洁工作; (四)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要求倾卸并取得消纳凭证,车辆清洗后离场。 第十五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工程渣土消纳场分专用消纳场和临时调剂消纳场。专用消纳场属于环卫基础设施,应具备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临时调剂消纳场包括可受纳工程渣土的建设用地、在建工程、规划开发用地、改良用地、低洼地以及将工程渣土再生利用的生产厂区堆放点。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按照规定接纳工程渣土,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二)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入场工程渣土及时推平碾压; (四)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 (五)根据容量受纳工程渣土,不得超负荷消纳; (六)根据实际受纳的工程渣土量,向运输单位出具消纳凭证; (七)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 (八)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第十七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对消纳场出具的消纳凭证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船舶实行记分制管理,记分制管理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条 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渣土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政办〔2017〕23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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