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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6- 09 16: 10: 13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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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持续推进省“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我市“云江工匠培育工程”,提升技能劳动者综合素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结合“浙派工匠”省市民生实事任务,2023年瑞安市全市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66万人次以上。今年以来,省人社厅先后召开相关会议,对“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技能人才“订单式”引育行动进行部署动员,要求各地持续推进技能培训,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支持企业和各类劳动者提升技能素质,促进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引导创业。为用足用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提升技能人才占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和省人社厅、财政厅有关政策精神,综合考虑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情况、行业需求、职业培训成本等因素和近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技能人才评价改革等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综合性可操作性的《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一)《“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

(二)《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

(五)《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40号);

(六)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

(七)《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23〕31号)。

四、起草过程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23〕31号)出台后,我局与温州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沟通对接,在《瑞安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瑞人社〔2022〕5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后,5月6日,在瑞安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业院校以及各培训机构等征求意见。5月8日,我们与市财政局进行了工作对接,对《办法》内容取得大概一致意见,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送我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局党组研究。

五、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五年规划》和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求,坚持广覆盖、大规模、高质量、有特色、兜底线工作原则,大范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造就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一)规范补贴项目,建立多样化补贴政策。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和企业人才的主动性积极性,明确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等四类培训补贴项目。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是指以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要依据的培训补贴,是最重要的培训补贴项目,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培训主体实施精准有效补贴政策,共分为个人、用人单位、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四类补贴对象,个人、企业、培训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最合适的培训组织形式。项目制培训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开展,以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为主要补贴依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新型学徒制培训直接补贴企业,创业培训直接补贴创业培训实施机构。同时,将县级(含)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纳入职业培训机构范畴,鼓励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传帮带作用,真正发挥大师的引领示范作用和培养人才功能。充分调动各方培训主体组织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利用一切社会力量培养培训人才,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大提升大发展。

(二)扩大补贴范围,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一是补贴范围实现“全覆盖”。继续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毕业生,支持帮助更多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凸显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二是建立终身技能提升的“完整链条”。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的培训补贴政策,建立覆盖终身职业生涯“从无业到有业、从就业到创业、从学徒到技师、从线上到线下”的培训补贴机制,为技能劳动者终身学习技能提供激励性制度保障。

(三)分类设置标准,发挥补贴激励导向作用。一是分设ABCD类不同补贴标准(去年就是B类标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专账资金结余、培训成本及考核难度,将制造业、地方特色产业等职业工种分别纳入A、B类,将生活服务类、新业态等职业工种纳入C类,其余职业工种全部纳入D类。通过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体现制造业产业导向,鼓励支持A、B类职业培训,规范限制C、D类职业培训。二是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分主体按不同比例折算补贴标准。直接补贴个人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对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按照补贴标准的70%(以前是100%)直接补贴用人单位;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仍然按50%直接补贴院校;以项目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紧缺职业工种、地方特色产业工种(或补贴目录内A、B类职业工种)以及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最高按补贴标准的200%直接补贴定点培训机构。三是降低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项目制培训每课时补贴从25元降低为20元,最高补贴1000元(以前是2000元)。四是降低紧缺工种补贴标准的上浮幅度。属于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30%(以前上浮50%)。

(四)做到精准补贴,提升培训组织实施效率。根据负担培训成本的主体不同,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培训主体实施精准补贴政策。一是注重直接补贴企业。突出企业培训主体作用,以政府各类补贴激励企业建立新型高技能人才培育模式,为健全市场化长效育才机制打好基础。鼓励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激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试点,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于开展上述培训项目的企业,直接给予培训补贴,调动企业培养培训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二是探索实施项目化培训方式。各地人社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对紧缺职业工种、地方特色产业工种(或补贴目录内A、B类职业工种)以及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以项目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结合“共富工坊”建设、乡村振兴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方式开展一批符合当地产业特色和紧缺技能需求的培训,打造“一县一品牌”“一乡一特色”等技能人才培育新格局。三是发挥育才平台阵地作用。扶持高等院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训基地、培训机构和专业性人力资源机构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平台的育才主阵地作用。对于承办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的高等院校及机构直接给予补贴,学员免费参加培训。

(五)突出培训重点,着力提高技能人才占比。围绕“浙派工匠”民生实事和“云江工匠培育工程”,立足我市产业和民生发展需要,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围绕“提高技能人才占比”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认定,以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为主体,积极引导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二要加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先进制造业技术工人,着力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和现代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全民数字技能培训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培训。三要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联动发挥行业部门职责,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妇女、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做好专项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

(六)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过程。一是加强数据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实名制管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培训项目全部纳入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实现一网比对、一网归集、一网统计,杜绝重复培训、多头培训。二是完善监管手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原则,充分应用“互联网+”监管手段,结合新补贴政策,全面启用“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新平台”,实行“培训备案制度”,审核通过后发布培训计划,未经审核无法开展招生报名。同时,对培训学员在授课时间进行定位签到,达到一定签到率培训合格(或通过考核鉴定),才能享受补贴。三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制培训一律要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谁培训、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资金划拨和培训管理。培训主体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培训主管单位追回其非法所得,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六、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

解读人: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金晓昆

解读时间:2023年5月16日

联系方式:0577-6668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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