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6/2023-24444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3-06-30 发布机构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瑞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7- 07 10: 22: 2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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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此前我市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一些要求,但具体的交易范围、流程等不够明晰,为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监督等方面,从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特研究起草此行为规范。

二、制定依据

此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9〕18号)等政策文件制定。

三、制定目的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积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主体

本文本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撰写,并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文本修改,最终由市农业农村局、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完成签发。

五、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计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的交易主体、范围、原则。

(二)第二章为交易方式。乡镇(街道)应当及时掌握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源,分类指导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根据标的物的交易规模实行分类分级交易。

(三)第三章为交易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评估鉴定、委托交易、公开公示、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结算、归档备案。

(四)第四章为交易监督。主要明确了监督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主体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监督。

(五)第五章为附则。本规范由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六、一问一答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包括哪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行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依法所有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的权能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

2.分级交易具体如何实施?

市场评估价或询价5万元(含)以上的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市场评估价或询价5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交易,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并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办公场所内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应进行现场监督。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交易流程包括拟定方案、评估鉴定、委托交易、公开公示、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结算、归档备查等多项步骤。评估鉴定时,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应当对标的物进行评估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律、规章没有规定的,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市场调查和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后确定价格水平。委托交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申请填报申请书,签订委托书。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交易项目,还需报有权部门审批。交易项目达成后,必须签订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完成后应立卷归档备查,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

七、关键词诠释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即无论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都要受到该文件约束,达到相应标的额就应当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八、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7月3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冯存辉    电话:0577-6583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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