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3/2023-245872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部门)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08-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8- 02 17: 07: 38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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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精神,我局起草了《瑞安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8月30日前反馈至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04办公室(建筑业科)。联系人:阮露锋,电话:0577-65891206,电子邮箱:razjjzyk@163.com。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


瑞安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3〕7号)精神,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产业链发展协调、稳健、可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1.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对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首次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0万元;对资质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钢结构、地基基础、装修装饰、建筑幕墙、消防、电力、智能化等专业企业晋升至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30万;对首次晋升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企业、监理综合资质企业晋升当年奖励50%,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2亿元、1亿元的,奖励剩余5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2.鼓励企业落户瑞安。市外施工特级(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监理综合资质、监理甲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落户注册,按资质晋升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3.鼓励企业做大产值。入统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

4.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获“钱江杯”“瓯江杯”“云江杯”的承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省级、温州市级示范或优良标准化工地的施工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施工单位,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施工单位,奖励10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5.支持企业深耕本地市场。引导优质建筑业企业主动参与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等社会投资项目。对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优化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对适用范围内房建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房建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监理招标原则上实施“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推广“资格预审”“信用评价”“项目经理答辩”等应用,不断优化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本市大型项目或技术复杂工程招标,招标条件要充分考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维保,积极试行“央地合作”,设置提供本地化快捷服务条件,引导央企国企与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投集团、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6.鼓励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入统建筑企业承接瑞安市外工程项目且在外没有设立分公司的,按其所有市外的项目产值,分档予以奖励:5000万元≤年市外项目产值<1亿元,按产值8‰奖励;1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2亿元,按产值9‰奖励;2亿元≤年市外项目产值,按产值10‰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7.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主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8.积极推进绿色智能建造。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推进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以及智能建造方式等应用,对取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超低能耗建筑标识、近零能耗建筑标识、获评温州智能建造示范的项目,施工企业在申报优质工程、标化工地奖项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对800㎡以上获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竣工运行标识、10000㎡以上获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建筑企业获评温州市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

9.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程结算。对工期跨年度、施工节点清晰的项目鼓励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可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存在争议的在期限内对无争议部分先行结算并按合同规定支付。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工程结算并支付,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的,应以项目公司为单位办理结算。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在《瑞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中明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0.深化保证金制度。大力推广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人社局)

11.加强企业发展用地支持。对年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施工企业,优先安排后方仓储用地或企业发展用地,支持企业打造总部产业园。将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纳入土地供给计划,对建筑企业控股的在本市投产的建筑工业化基地,每年按销售额的1%进行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12.加强企业培育和引进人才。建筑企业引进人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同等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建筑工人同等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建筑工种按规定纳入人社部门的技能培训目录,人社部门定期举办技能培训,培训费予以补助。支持政产学研一体化建设,推动产教融合,鼓励企业对接高校建立实训基地、实验室、产业工人孵化基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13.加强司法服务保障。提高服务建筑业领域司法保障力度,建立协同推进建筑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开设“共享法庭”与市法院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渠道,及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建筑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

14.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发涉建筑业金融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信贷流程,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建筑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探索建筑业供应链金融模式,有效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国有企业积极应用“数字证书确权业务”。引导保险机构开发工程保险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进一步建立健全政银保企金融业务对接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银保监瑞安监管组、人行瑞安支行、市住建局)

15.提升企业社会影响力。每年举行建筑业功勋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评选,由市政府发文表彰;每年举行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强企、成长型企业、外拓先锋企业评选,由市住建局发文表彰。在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荣誉时,充分考虑和安排确定建筑行业的名额比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瑞安市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全市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

(二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以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均受总量控制。

(四)关于文件实施期限。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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