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州华硕眼镜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45 号
温州华硕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L4JJ55W,法定代表人方伟,地址:瑞安市马屿镇时代创业园60栋4楼。 (方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22xxxxxxxxxxxxxx5,住址:瑞安市马屿镇xxxx4幢1单元30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主要污染物为清洗废水和抛光粉尘,抛光粉尘经湿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清洗废水收集后由园区内瑞安市协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清运处置。你公司已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批复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业主的身份; 2、2023年8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影像资料1份,证明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和生产设备及处理设施的情况; 3、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环评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情况; 4、2023年8月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公司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3年8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环评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2023年废水处置合同1份,瑞安市协力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瑞安市马屿镇时代创业园废水处理工程项目环评审批验收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