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斯博特汽配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29号
瑞安市斯博特汽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BXD5XQ,法定代表人潘海丰,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敬业路1068号3幢201室 (潘海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XXXXXX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下午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三十三项、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瑞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18]51号),原要求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可以降级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应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但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主要污染物为固体废物、机加工噪声,其中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危废代码为HW09 900-006-09,废包装桶危废代码为 HW49 900-041-49,未配套建设危废贮存间,金属边角料已设贮存点,产生的机加工噪音已采取生产设备底部设减震垫、关闭窗户等减声降噪措施,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即投入生产情况; 3、2023年7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4、2023年7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5、2023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选摘页1份、《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瑞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保意见的函》(浙环函[2018]51号)选摘页1份,证明当事人环评等级可降低及环保“三同时“管理要求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