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浙江华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48号 浙江华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4471D(1/1),法定代表人夏碎娒,地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2号 (夏碎娒: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XXXXXXXXXX)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省级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现场你公司员工正在车间内喷漆作业,使用的油漆含挥发性有机物,喷漆未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喷漆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涉嫌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员工正在车间内喷漆作业,喷漆未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现场使用的油漆的情况; 3、2023年7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员工正在车间内喷漆作业,喷漆未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及现场使用的油漆的情况; 4、2023年7月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厂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3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在车间内喷漆作业,喷漆未在喷漆房内密闭进行,喷漆废气呈无组织排放,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在三十日之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