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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部门)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8- 04 09: 01: 29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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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现将《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15日前反馈至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联系电话:65827388、65890213;电子邮箱:61483874@qq.com。

 

    附件:《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4日



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环境,提供更好人才住房服务,加快建设区域重要人才中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房票是指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含政府房源和新建商品住房,可带车位)时抵扣房款的凭证。

人才房票属于享受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并按人才住房配售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才房票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经认定的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ABCDEF类人才。(2)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已与在瑞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已以在瑞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其中F2、F3类为2019年6月11日以后首次在瑞全职工作(含创办企业)并首次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人才。(3)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其中F类人才要求“无住房”,即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

第四条 向A、B、C、D、E、F1、F2、F3类人才分别发放800万元(含税,具体由“一事一议”明确)、160万元、130 万元、100 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人才房票。其中非“无住房”的E类人才只可购买政府房源;BCDEF类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80%比例享受房票金额。

人才房票当年有效,使用时间以实际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书为准。人才房票抵扣金额不高于所购住房房款的50%,不得套现,提现、转让、赠与等。使用人才房票所购的商品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使用人才房票购买商品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若夫妻双方均满足申领条件的,需同时申领使用。其中一方按规定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规定标准的50%享受,双方人才房票抵扣总额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房款50%。

第五条 人才房票办理流程如下:

人才房票实行常态化网上申请,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申请资格核定情况,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制定人才房票相关公告,并在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一)申请申报。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人才资格、住房资格,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材料且在各自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再由用人单位填报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网址:https://reward.

wenzhou.gov.cn/wzrc/)--“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需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之家”认定获取),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与在瑞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或相应证明材料;(3)以在瑞用人单位名义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在浙里办查询下载);(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5)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6)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7)F1类人才需提供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二)房票核发。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审核系统,在受理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其中人才部门会同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资格条件。拟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住建部门审查确认,并发放《瑞安市人才房票》。

(三)房票使用。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本人身份证、《瑞安市人才房票》,与房源产权单位(公司)签订人才房票使用承诺书、房屋买卖合同(参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补充协议,并按合同要求缴纳房款。人才购房时将房票凭证交付房源产权单位(公司),抵扣等额的购房款。

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瑞安市人才房票》购房网签后,即视作人才房票抵扣资金已经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以办理备案手续。

(四)产权限制。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凭市住建部门出具的函件予以限制、解除。

发生购房人离瑞、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人才应退回人才房票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按产权行政限制剩余月份比例计算。

(五)房票结算。本条款适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房票结算。购买政府房源的人才房票结算另行规定。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人才办理不动产登记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接收的人才房票凭证及相关材料,与市住建部门结算。房票结算所需材料:①《瑞安市人才房票》;②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③购房发票;④不动产权证书;⑤人才房票使用承诺书;⑥瑞安市人才房票兑现联系函。市住建部门在确定人才购房实际抵扣金额和产权限制后,及时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监管账户。

第六条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房票全部价值,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温州市人才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人才房票使用承诺书

    2.瑞安市人才房票兑现联系函

    3.符合人才房票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公示(模板)

    4.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模板)

 

 

中共瑞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月*日

  


附件1:


人才房票使用承诺书


本人及用人单位已知晓并充分理解瑞安市人才住房相关政策,在使用人才房票购入商品住房                            后,自愿承诺如下:

一、承诺并同意对购买的住房,按瑞安市人才住房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在产权行政限制期间不办理转移、变更和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二、承诺购买本套住房后遵守人才住房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三、本人已知晓,我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规定,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配租型人才住房。如属人才租房补贴在保对象或承租人才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自愿按规定放弃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腾退配租的人才住房。

四、本人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五、用人单位承诺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如本承诺书人才房票使用人发生离瑞、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本单位将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并负责退回人才房票剩余价值。

 

购房人签字(手印):         

              

用人单位(盖章):         

              


附件2:

 

瑞安市人才房票兑现联系函

 

瑞安市住建局:

兹有购房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网签合同编号:楼盘______单元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价总额______万元。目前,已支付房款______,收到购房人提交的人才房票一份,编号:_________,申请额度______万元,按照瑞安市人才政策规定,实际抵扣购房金额______万元,剩余金额通过______方式支付,特此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信息(提供资金监管账户;如现房,直接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 :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月  

 

 附件3:

 

XX 单位)符合人才房票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公示(模板)


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才集聚发展新高地的20条意见》(瑞委人〔20221号)文件精神,现对以下符合瑞安市人才房票申领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序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名下有无

住房

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情况





















公示时间:X X X 日—X X X 日(5 个工作日)。反映问题的方式和要求: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______反映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举报受理电话:XX

 

单位(盖章):

           

  

  

附件4:

 

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模板)

 

根据《瑞安市人才房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单位于 X X X 日—X X X 日(5 个工作日)对 XXXX等(注:人数多可附表)符合瑞安市人才房票申领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特此说明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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