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瑞安市铭华刀剪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51号
瑞安市铭华刀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3D9XB,法定代表人杨希贤,地址:瑞安市高楼镇龙湖上龙村。 (杨希贤:男,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XXXXXXX) 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有堆放的漆渣,其用于包装漆渣的漆渣包装袋并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漆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2-12。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3.2023年8月2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2023年8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危废暂存间内堆放的漆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5.2023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危废暂存间内堆放的漆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及代收人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