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综合监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浙江精湛化油器有限公司罗凤分公司)
发布日期: 2023- 09- 12 09: 18: 4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字体:[ ]

温环瑞责改〔202360

 

浙江精湛化油器有限公司罗凤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95CX89,法定代表人:何小东,地址:瑞安市塘下镇罗凤花园村塘下大道190号

何小东:男,1XXX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塘下镇XXXXXXXXXXXX)。

2023年88日,2023年8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交叉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生产,压铸机正在运行,顶楼2台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北侧水喷淋装置水泵未在运行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8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3. 2023年8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

4. 2023年88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5. 2023年8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5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