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州市中裕科技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61号 温州市中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816633709,法定代表人:陈彩微,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闻涛路55号置慧工业园B20-1。 (陈彩微: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瑞安市XXXXXXXXX) 2023年8月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一楼注塑车间圆盘注塑机现场正在生产,注塑工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但风机未运行,你公司年产80万双PVC注塑鞋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获得备案(温环瑞建备〔2021〕120号)但未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延长验收时间,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3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况; 3. 2023年8月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况; 4. 2023年8月9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况; 5. 2023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若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