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州鼎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3〕67 号
温州鼎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71UH96,法定代表人:许道雪,地址:瑞安市潘岱街道谢岙村。 (许道雪:男,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锦湖街道XXXXXXXXXXXXXX) 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电机制造”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但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主要污染物为噪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8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摄像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的情况; 3.202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情况; 4.2023年8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公司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3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情况; 6. 证物袋光盘1个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及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取证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