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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州鼎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 09- 18 14: 13: 2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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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改〔202367 

 

温州鼎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71UH96法定代表人:许道雪地址:瑞安市潘岱街道谢岙村

(许道雪:男,1XXXXX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锦湖街道XXXXXXXXXXXXXX

20238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电机制造”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但你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主要污染物为噪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负责人的身份;

2.2023822现场照片证据4,摄像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的情况

3.202382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证明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情况;

4.20238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公司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396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情况;

6. 证物袋光盘1个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评审批及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执法取证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再次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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