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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惠民惠农 发布机构 云周街道
生成日期 2023-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瑞安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含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9-26 16:13:39 浏览次数: 来源: 云周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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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7日

瑞安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油生产补贴政策管理,明确职责和具体操作程序,发挥粮油生产补贴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稳定发展我市粮油生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粮油生产补贴主要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联合社开展的社会化服务补贴、旱粮种植直接补贴和油菜基地种植补贴以及今后新增的类似补贴等。

第三条  粮油生产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粮油生产补贴资金落实和督查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的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瑞安农商银行各网点共同落实好,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各级扶持粮油生产补贴政策的宣传,部署、指导、督查村级开展补贴工作。负责组织进行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对各村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检查核实,并对真实性负责,做好受补农户相关信息的审查及录入工作,及时更新完善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数据,做好补贴信息资料建档。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工作,实行补贴资金兑付“一卡(折)通”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直达农民个人账户,其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按上级要求及时将资金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联合社采集、审核、上报的所辖地域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规模种粮补贴相关基础数据,及时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单机版软件,分别报送给农业、财政部门。

(二)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市级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抓好政策宣传,部署、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粮油生产补贴工作,对各乡镇(街道)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报的补贴面积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汇总,落实不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同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油生产补贴资金、调拨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组(联合社)在惠农政策宣传、报表打印、面积核实、案件调处等方面的必要开支。

(四)瑞安农商银行各网点根据当地乡镇(街道)财政机构委托及其提供的补贴信息和数据,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的“一卡(折)通”,资金发放后及时将各项补贴政策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通知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通知到农户。同时,将发放情况及时通知农业、财政部门。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报对象: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本市内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耕地面积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为基础,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全年在本市内种植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三)联合社开展的社会化服务补贴对象:开展社会化服务的联合社。

(四)旱粮种植直接补贴对象:在旱粮生产基地(连片50亩以上)内种植旱粮作物(包括玉米、番薯、马铃薯、大豆、蚕豆、豌豆、杂豆、高粱、荞麦和山稻等)的种植者或“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种植者。

(五)油菜基地种植补贴对象:2016/2017年的平原地区连片种植500亩(含)以上的,山区半山区连片种植150亩(含)以上的油菜基地的建设主体。

第五条  补贴标准:按当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各类补贴标准和瑞安市人民政府有关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标准执行。

第三章  土地流转台账

第六条  为确保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各乡镇(街道)农办必须建立土地流转台账档案和土地承包权档案。

第七条  土地流转承包或代耕代种应以土地流转合同为依据。在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工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的形式代替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但登记表必须有土地出包方农民个人的签字认可。

第八条  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申报的统计口径以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承包(含经出包方签字认可的土地代耕代种登记表)为基础,在土地所有权村按照农民个人实际种植(作业)田亩数填报。农民跨村种田的,跨村申报。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大户或农户将申报材料按实按时报到所在村村委会,由驻村干部会同村委会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二)乡镇(街道)将审核后经签字盖章的汇总表和分户电子清册报市农业局。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 驻村干部会同村委会(联合社)对所辖区域内的粮油生产补贴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和标准,对补贴对象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实际种植作物和面积要实地调查核实,并签名盖章。

(二) 乡镇(街道)审核公示。由乡镇(街道)农办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行政村(联合社)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全面调查核实,并登记造册建档。重点要对种粮大户及新增面积的农户申报内容进行基础资格材料审查和实种面积核实抽查,具体核查方法和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核查结束后,各季农作物实种面积要在所在村主要场所公开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必须附项目名称、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举报电话等基本内容,公示件必须有村报账员签字和村委会盖章认可,并拍照存档。对公示有异议的,要再次核实和进行GPS实量,反响较大的要及时报告市农业局。同时在所在乡镇(街道)窗口进行公示。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农办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需在各补贴项目汇总表上签字盖章以备上级检查,同时应及时将补贴发放清册录入农民补贴网。

(三)市农业局对各乡镇(街道)录入农民补贴网的各项粮油生产补贴数据完整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抽查监督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粮油生产补贴项目的抽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村委会(联合社)实地核实,乡镇(街道)全程核查,市农业部门抽查”的原则组织开展抽查监督工作。村委会(联合社)负责本区域的申报、统计、实地核实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的审核、汇总和面积核实、组织公示等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录入农民补贴网的相关基础数据完整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方法。乡镇(街道)要按照全面核实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补贴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早稻等作物要尽量做到全面核实。如确因补贴对象多、面积多而需要抽查的,每个项目随机抽查应不少于3个行政村和10个种粮大户(少于10个种粮大户的应全面检查)。核实抽查实种面积必须采用GPS等工具实量。市本级每项随机抽查若干个乡镇(街道)、行政村和种粮大户。

第十三条  抽查内容。乡镇(街道)抽查内容主要是粮油种植大户的申报材料是否属实,行政村(联合社)上报的汇总数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假土地租用协议,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是否存在实种面积虚报以及其它资料弄虚作假问题。市级抽查除上述内容外,还要检查乡镇(街道)的组织工作是否到位,补贴台账建立是否健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调查处理等。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审核汇总的补贴数据,市财政局将应补贴资金调拨到各相关乡镇(街道),再由瑞安农商银行网点(各乡镇〈街道〉财政机构委托代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十五条  明确责任。村委会(联合社)和驻村干部对本区域的申报材料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补贴项目申报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各项补贴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做好业务指导,组织抽查核实,及时纠正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和资金发放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补贴对象应自觉、认真、准确、及时申报有关材料和面积数据,主动配合行政村(联合社)和驻村干部实地核实和市、乡镇(街道)二级抽查。

(一)对在抽查中发现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串通合伙申报或虚报面积超过10%的补贴对象,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连续取消三年补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在抽查中发现实量面积与申报面积相比,如实量面积少于申报面积的误差在10%以内的,要对该补贴对象的整个申报面积按比例核减。如多于申报面积则按原申报面积执行。

(三)对在抽查中发现乡镇(街道)、行政村(联合社)组织管理不力,甚至主动帮助补贴对象乱报、虚报、重报和串通合伙申报等问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乡镇(街道)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公示制度、按时填报农补数据,市农业局发函催促一周内仍不上报的,扣回已预拨对应项目的补贴资金,该项目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自负。对拒不配合农业、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该乡镇(街道)当期农民直补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五)农民个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本户种植情况报行政村的,不再补发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行政区域内粮油生产财政直接补贴资金项目。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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