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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校(园)方责任险和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9- 06 16: 16: 49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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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教办装〔2023〕79号

各教育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以及结合(温政发〔2015〕35号)和(温教办装[2017]22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完善教育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转移学校责任风险,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现就认真做好校(园)方责任险和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的投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保对象

全市所有公办、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二、参保险种

(一)学生校(园)方责任保险(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二)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

(三)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

三、主要保障内容

(一)学生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障内容

1.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内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外出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内容涵盖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所有情形。

2.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场所内就餐时,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不含对外承包的食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特异体质差异、校外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人根据无责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内容

被保险人因其教职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中、因公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从事校(园)方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依法应由校(园)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

被保险人因乘坐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水上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大巴、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步骤

(一)请各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在9月15日之前填写《学生校责险信息表》(附件1)和《教职员工校责险和公共交通意外险信息表》(附件2),发送相应材料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指定邮箱ratpy123@163.com(详见附件3)。联系人:李晔,电话:18066338658。

(二)邮件名称以“学区+学校名称”命名,信息表中的学校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一致。提供的学生总人数必须与《学生校责险信息表》的总人数一致。职业学校需分类列出实习生与非实习学生名单。

(三)太平洋保险公司于9月30日之前将电子发票、电子保单、报案流程等相关材料回复到发送信息表的邮箱地址,各学校(园)在收到电子邮件后,自行保存、打印保单和发票等所有材料,并于10月20日前将保险款项汇入太平洋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责任自负。

五、保费收取标准与保险有效期

保险内容

保费

保险有效期

学生校(园)方责任保险

12 元/人

2023.9.1--2024.8.31

(12 个月)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一、二年级 14 元/人

三年级 29 元/人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

60 元/人

2023.9.1--2024.8.31

(12 个月)

教职员工公共交通意外险

30 元/人

保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一律不得向学生和教职员工另行收费。

六、工作要求

各教育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做好上述保险 的投保工作,作为开学初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防止出现漏保、 虚保等违规现象;并注意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将事后补偿变 为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发 生。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引导家长增强 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升对学生保险的认知度,鼓励家长通过 保险有效解决纠纷,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保险保障相结合的良好氛围。


附件:1.学生校责险信息表

2.教职员工险信息表

3.投保材料发送邮箱和保险公司联系人



瑞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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