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瑞安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一、清理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此,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瑞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瑞政发〔2017〕157号) 三、清理目的 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以“合理合法、精简效能”“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起草〉、谁清理”为原则,由实施单位或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实施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和其他单位均要提出意见。 五、清理内容 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共确定保留1件。 六、一问一答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程序是什么? 一是结合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市司法局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市司法局再次向联合发文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清理结果经局机关集体审议通过。 七、关键词诠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八、实施时间 自2024年11月16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解读人:谢安雷 联系方式:0577-66865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