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南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111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瑞安市南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夏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码:913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国际汽摩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瑞安市南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你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平台数据和检验报告单,发现你公司在2024年9月11日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车牌号为浙C79QH6的轻型板栏柴油货车的过程中,油门开度数据为23.7到39.4,未做到检测开始后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B2.3.2.4规定的要求,而你公司以本次违规操作产生的虚假数据为依据,仍为浙C79QH6的轻型板栏柴油货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营业,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该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平台数据和检验报告单; 3.2024年9月1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及空间布置情况; 4.2024年9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营业,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并调取了该公司尾气检测时的历史监控视频、平台数据和检验报告单; 5.2024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1105341890)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具备出具相应检测结果的资质; 7.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柴油车)(检验报告编号:330381062409110917220401)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况;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操作不符合标准规定。 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