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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4012/2024-2701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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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信息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10- 30 16: 23: 17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人力社保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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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工伤认定调查权限小,部分事故伤害难以查清,在工伤认定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事故存在明细疑点,但受限调查权限,无法查取相关证据,对于受伤职工举证不完整的责任在诉讼阶段也归咎于工伤调查未尽责的范畴,工伤认定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工伤认定骗保事件逐成上升苗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制定目的

为打击虚假用工、虚假事故,虚报工伤,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四、制定主体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主要内容

1.认定信息公示

(1)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供单位职工通讯信息。

(2)通过短信送达、网上公布、单位场所张贴等方式通报工伤认定信息。

2.工伤认定骗保举报

(1)社会人员发现工伤认定信息疑点,可向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

(2)举报查实可给予第一举报人200元-10万元不等的奖励。

六、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时,需提交20名与受伤人员类似岗位或距事故场所较近的职工名单,少于20人的用人单位按实际人数提交。

2.涉及单位商业机等要求不予公示的需向工伤认定受理机构申报报告。

七、一问一答

问: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信息怎么处置。

答:人社部门将自主采集社保系统参保登记的人员名单,全员或部分人员进行短信公示。

问:职工或单位不希望工伤信息公示怎么处置。

答:可以向工伤认定受理部门出具书面报告,阐明工伤认定信息不进行公示的理由。

八、关键词诠释

1.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提供虚假劳动合同等事实上该单位职工。

2.虚构医疗事实:假伤、先伤后保等。

九、施行时间

2024年10月1日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王章华(养老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577-6562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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