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
一、制定背景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对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要求不断提升,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管理和出租管理,故制定《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 二、制定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等规定。 三、制定目的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和出租的程序,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和出租行为,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使用,从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制定主体 本次制定工作由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牵头,联合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财政局制定。先由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拟订初稿,再通过征求意见、专题会议后修改,最后经瑞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处置利用管理工作。《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工作。 (二)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和出租的申报单位和审批流程。已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名下的办公用房处置或出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因有特殊用途而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以及其他登记在主管部门名下的办公用房处置或出租,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属于部门管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和出租由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须先报市政府同意。 (三)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和出租管理。闲置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处置和出租办公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和出租收入,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和出租行为。《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详细介绍了无偿调拨(划转)、拍卖和置换、拆除这几种办公用房处置的程序。《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对招租、合同、资产和收入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五)加强对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和出租的监管。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违反《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规定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六、注意事项 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措施直接执行。 七、一问一答 1、哪些办公用房可以申请处置利用? 答:办公用房处置利用范围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4)因优化布局需要等原因,办公用房重新配置后,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的;(5)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6)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拟处置利用的办公用房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办公用房,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利用。 2、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可采用哪些方式处置利用? 答: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3、公开招租如何组织? 答:公开招租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实施。其中,年租赁权评估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也可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出租单位组织公开招租。 4、哪些处置利用方式须提供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答:出租、拍卖和置换办公用房,须提供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关键词诠释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可以确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为保障其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九、实施时间 《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处置利用管理细则》《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管理细则》自2024年9月26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瑞安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联系人:高乐 联系电话:0577-658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