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下镇第二小学学校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管理规程》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章程。 第一条 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二条 学校办学的宗旨是办一所和谐向上的红色品牌学校为办学目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有文化底蕴的示范性的名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是属于市教育局管理的乡镇一级的公立普通初等义务教育机构,学制六年,办学规模为19个班级。 第四条 学校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学校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六条 依法治校 、民主管理、科学育人,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与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七条 校名、校址、校训、政风、教风、学风、办学理念、办学目标。 校名:瑞安市塘下镇第二小学。 校址:塘下办事处肇平洋中村。 校训:一身正气 永不言弃。 校风:爱国守纪 务实进取。 教风:爱岗敬业 厚德博学 学风:勤学善思 自律有恒 办学理念:享受奋斗过程 追寻精彩明天。 办学目标:办一所和谐向上的红色品牌学校。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党政工作的原则:育人为首,质量第一;分工负责,分层管理;勤政廉政。艰苦创业;民主管理,整体优化;依法治教,以德治校。 第九条 党政工作的方法:调查研究、点面结合、思想教育、考核评估、聘任培训、指导激励、系统平衡、讲究程序。 第十条 党政工作的组织:行政设立教导处、少先队大队部、总务处等。 第十一条 领导作用:学校管理以人为本、规范化。领导职责明确且正确履行,体制合理完善,领导素养不断提高,方法民主科学;领导性质:领导就是服务,要为教职员工谋利益,为教职员工创造良好的人际和工作环境,为教职员工排忧解难,在教职员工前进的方向上做表率;职责:分工明确,实行层级管理。各级领导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工作,要有工作的实效、成效。行政工作的程序:信息----职能部门议事----职能部门意见----行政会----参议----校长决策-----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1、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在上级教育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 2、 校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3、 校长的职责:履行学校法人代表的职能;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事,全面完成小学教育任务。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体育卫生、科学研究、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等工作 4、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养成良好的教风、校风 5、 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6、 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就学校的教学改革、处室建设、师训、学校管理、经费预算、财务基建及教学设施等重大问题组织讨论作出决定。 7、 主持召开教职工大会,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8、 校长的职权:组阁权。由校长提出中层干部的人选,报主管部门考察任命;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校长有最后的决定权。人事权。校长有权实施校内教职工岗位聘任制和教师职称聘任制;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实行奖惩制。指挥权。校长有权统一指挥校内个部门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财经权。校长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财经制度的前提下,有权具体安排和使用学校经费,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9、 校长权力的制约: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市教育局对校长每年一次的考评。校党组织的保证监督。校教代会民主参与的制约。 10、校长的决策应民主、科学、高效,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层级管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校长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受校党组织、教代会及上级政府机关的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阻挠、威胁和妨碍校长行使权力。教职工应以主人翁的态度支持校长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市府、市教育局有关精神,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2、 聘任对象为塘下镇第二小学在职教职工。 3、 聘任原则:因事设岗、因岗聘人原则:学校必须在核定人员编制的前提下,设置工作岗位和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尊重教职工权利,在学校选聘教职工的同时,教职工也有选择是否受聘的权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公开岗位设置、条件要求和聘任程序,做到任人唯贤,公平竞争上岗。 4、 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为人师表,尊纪守法;具备受聘时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对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年度考核时要在称职以上;公办教师; 5、 聘任的程序和期限: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教师填写意向表,交相关部门逐级推荐;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在每年的八月之前确定并通知受聘者;聘任期限为一年。 6、 落聘人员的处理:未被各级推荐的人员,经学校协调后于当年的八月底前仍未能落实岗位的,为落聘人员。落聘人员可以自找出路或与其他学校联系争取受聘;对年老体弱、接近退休年龄的落聘人员,建议市教育局给予提前退休;符合内退条件的,报市教育局办理内退手续;落聘人员的待遇:落聘人员不享受学校结构工资的校内部分,国发部分工资和其它待遇,根据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处理。 7、 拒聘人员的处理。凡拒绝校长聘任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教职工,为拒聘人员。拒聘人员必须在接到聘任通知书后三天内提出拒聘意见;拒聘人员第一个月内只发给国家档案工资,第二月内开始停发一切待遇;拒聘不到三个月,要求学校安排工作的,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聘任,可以重新聘任或作落聘处理,所停发的结构工资不予补发;拒聘人员超过三个月的,学校报请市教育局将其关系迁至市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 8、 变更聘任关系的规定:教职工在聘任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校长按有关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聘任关系: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长期不备课、教白课导致学生家长意见较大的,在校园中公开谩骂、斗殴、闹不团结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参与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乱办班、乱带生、乱收费等行为;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工作态度差,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严重失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后不服从安排的;以病假为名,参与经商办厂等活动且半年以上不在学校任教的。解聘人员的处理跟“落魄人员”相同。因工作需要,校长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调整已聘任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受聘教职工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允许辞聘:获准出国留学、进修或定居者;经组织同意调动者;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履行聘任关系者。辞聘者的待遇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9、 教职工请假与聘任:长期请病假的教职工,其待遇按国家规定和市教育局具体实施方案执行。女教职工请产假及哺乳假,请假期间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0、其它未尽事宜,按瑞安市委办公室、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教育系统人事改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塘下镇第二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 1、教师聘任:根据《塘下镇第二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聘任教职工。 2、 教师工作:(A)、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岗位所规定的任务和与其岗位相联系的职责和任务;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有创造性的完成本职工作和学校布置的临时任务;要自觉的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B)、严禁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歧视学习困难的学生,杜绝有悖师德的行为;教职工要自觉遵守礼仪常规。树立文明的教职工群体形象,努力增强对学生的人格魅力;(C)、全体教职工必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相关的各种会议:做到善始善终,自觉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早操时,负责管理的老师教师都要参加;(D)、职工原则上不调工,确有要事的,每月允许调一天,但必须经相关领导的同意,并自行调好课,填好调课单,交相关领导存档。私自调课,作旷课处理;(E)、学校不实行坐班制,但教师原则上要在7:50分前到校;其他行政领导上班的时间在8:20前;学校领导值周的要在7:30到岗。教师请假2天之内由教导主任批准,2天以上的由校长批准;所有教师因公因私请假外出,都应到教导出办理请假手续,自己调好课,原则上在销假后要调回课。没有请假的教师或请他人代课的一律当旷课处理。 3、 假期规定:晚婚假的公办教师7天(包括休息天)非公办教师3天;产假126天;丧假3天;女主生育时,男方可享受4天的护理假;病假的需要出示相关医院的证明,遇到特殊情况的要事先口头请假,后补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学校规定发放。 4、 教师学习:(A)、全体教职工要自觉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知识素质和潜能素质。更多的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把更多的爱给予学生,不偏爱优生,不歧视学习困难的学生,实现为学生服务的意识,让学生和谐健康的发展;(B)、学习以自学为主要形式。学习的内容有:政治理论,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教育教学基本功。现代信息技术,外语,教育教学改革动态,学科教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艺术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文化。学习的形式有自学、函授、外出培训、教研活动等;(C)、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的学历进修。鼓励教师参加不影响教学秩序的学历进修,学校尽一切能力给教师奖励。 5、 培训原则:“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的原则;学以致用原则;资源共享原则;群体平衡与优先培训相结合原则;培训的方式:学校教学领导提出方案,校长批准,再将培训名额分配到教师。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分学科设置三大教研组,各配备组长1人,负责教研组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开展。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制定学生一日生活常规,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安排并督促教师做好课堂、课余的引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指导少先队开展生动形象的教育活动,活跃校园生活。 第二十八条 按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上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好“两会一课”(早会、班队会、品德课)。 第二十九条 指导、调控学生课余生活、校外生活(包括寒暑假生活),辅导员组织春、秋游活动。 第三十条 抓好学生管理工作,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建立后进生转化档案。 第三十一条 指导、督促班主任按要求制定年级、班级教育计划,定期检查班队建设、《班主任工作记录》,并有记录,入档。 第三十二条 指导、督促各科老师做好课堂教学德育渗透工作并完成学校各阶段德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定期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会议,交流德育工作经验。 第三十四条 成立家长委员会,健全家长接待制度,建立家长学校。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学生自治活动”。少先队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文明班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各类积极分子评比表彰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设好德育宣传阵地:升旗台、板报、标语、横幅及年级、班级的板报、评比专栏等。 第三十八条 班主任实行任命制。每学年开始,有学校大队部提出班主任人选,经学校研究确定,由校长任命,任期为一年。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中途不撤换。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大队部代表校长负责班主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班主任要参与德育工作的制订、实施和提出建议意见,享受班主任补贴。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由少先队对部聘请兼任中队辅导员,在团队的领导下参加队组织管理与教育组织队活动。班主任既要有班级管理能力,又要熟悉队的基本知识,组织领导班队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班主任要全面履行本校规定的有关制度和要求,管理好班级工作,教育好本班学生。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以表扬为主,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帮助其改正;确实必要对学生进行惩罚时,只可用批评的方法,要尽可能避免当众批评,批评之后几天内要尽可能地给予鼓励;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要报大队部,不得擅自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讽刺、挖苦等不负责任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班主任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价的依据。对不称职的班主任,由大队部提出,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适当的调整与撤换。不称职的班主任,该学期评先、评优等一律取消资格。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先进班集体和先进班主任,并给予表彰。 第四十四条 为促进班主任工作理论化、科学化,每学期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或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各领导、各处室、各教职工必须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 第四十六条 组织机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少先队辅导员、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等组成,校长为组长,少先队辅导员为副组长。 第四十七条 安全工作职责: 1、少先队辅导员职责:协助校长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安全工作的部署、组织、检查、和评比,与教导处一起负责对值日教师的管理,负责“安全问题”(包括安全事故、一般性的师生受伤、学生生病、校产人为损坏,下同)的处理,负责对“安全问题”责任的鉴定。 2、 教导处职责: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就安全工作与家长的沟通。 3、 总务处的职责:负责门卫的管理,负责消防工作,负责对校园值夜工作和防盗、防火、防毒等工作,负责安全工作相关的后勤工作;负责对食堂管理。 4、 大队部职责:负责组织学生参与安全工作自治,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 教师职责: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报告大队辅导员,发生“安全问题”时迅速参与“安全问题”的处理;相关学科尤其是体育课、常识实验课老师,都要把安全列为重要工作目标。 第四十八条 加强门卫工作: 1、 校门开门时间:由教导处确定统一时间(原则上为周一至周五上午7:50—8:30,下午周一和周五为放学后到5:40);平时校门关闭。如有学生出入门卫要做好检查后方可放行。 2、 加强对来学校人员的登记和管理:闲杂人员不准进入学校;除本学校的教师的车辆、上级领导小车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报告值周领导,批准后才可以进入;家长接送则在学校门口;学校教职工的亲友来访,由教职工和门卫联系后可入内。 3、 管理好学生的离校:所有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离开校园,若有特殊原因离开校园,必须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的批准,,门卫做好学生出去原因的调查询问,清楚后才可以出去。放学时间校门口必须要有行政值日老师和值日老师监督学生离开学校。 4、 安全防患:学校门卫在夜间要提高警惕,在入睡前巡视学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着手处理。 5、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大队部要经常性地组织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大队部的活动要和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发动学生自治等形式,使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大队部要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落实有关安全相关职责;对侵犯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7、“安全问题”的责任追究:根据“安全问题”责任的鉴定,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物品登记验收制度:学校财产建立财产册和分类帐,固定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凡购进的一切物品都要及时入帐、入库并进行分类登记,购进、领出建立验收经手制度。物品采购,验收、入库、入帐三个环节要相互制约,严防出现漏洞。 第五十条 学校财产保管使用制度:学校财产原则上实行专人保管,并建立相应的保管使用清册。采用部门负责制,各部门都有确定主要负责人,总务处将有关的物品分发到各主要负责人,教师领取物品时,向各负责人写出物品领取清单,分管负责人签字后由总务处发放,保管员根据物品领取单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学校的学生课桌凳,教师办公用品,由总务处安排分配,落实到人,有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建立相应登记册。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产检查制度:总务处每学期对全校所有资产进行一次检查,(班级财产每学年登记造册,期未对照检查)发现遗失和损坏要追查原因。如失责或故意损坏或遗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况酌情赔偿。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优秀的责任人,班级进行表扬;对问题较多的责任人或班级进行相应的批评。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维修。总务处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校产及设施进行盘点、检查,了解使用保管情况,并向校长提出和报废报告。维修工作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急需修理的则及时修理。 第五十二条 教学用品的供应制度:每学期的开学之前,总务处应予先考虑全学期的教学办公所需要的物品,尤其是教材、教辅更要分发及时,以保证能按时正常开学。 第五十三条 物品借用制度:物品借用人打借条由学校主管后勤副校长签字批准。要明确使用期限,联系电话。保管员须凭有领导签字的借条外借相应物品,收回之后,认真检查是否损坏,如有损坏及时处理.对到期不还者要及时通报相关领导。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第五十四条 赔偿制度:期末,总务处会同班主任对教室物品及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对因责任事故损坏的桌椅、门窗、玻璃等要按价1-3倍赔偿。师生员工所借公物(如图书、仪器、乐器、体育器材等)如有损坏和遗失,按有关规定赔偿(按原价3倍)。保管室存放的物品,如因不负责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的,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工作人员调出,所借所用公物要如数收回,不得带走或转让他人,缺少、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第五十五条 日常工作制度 1、总务处对每周后勤工作做出周工作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对每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与当日下午下班前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分管副校长根据具体情况向校长汇报。做到工作自上而下逐级安排,自下而上逐级汇报请示,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 2. 精打细算,注重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用好每一分钱,规范购物管理是开源节流的主要环节。同时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坚持做到腿勤,手勤,嘴勤,深入实际善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做到水、电畅通,桌椅,门窗,玻璃及时维修安装,确保每日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后勤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和及时性有条理地开展总务工作,尤其要分清主次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务必使每日工作到位。 5、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消防知识。注重加强对消防工作的落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严防火灾隐患,把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到实处。对学校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1、每年要合理编制学校预算,达到收支预算平衡。 2、严格经费收入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3、财政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出,不得虚列虚报。 4、严格履行审批、报销手续,凡购买物品需要预先提出经费审批,专款专用。报销要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凭证。 5、外出人员一定要按指定地点办事,不准借机探亲、访友、游山玩水,发现不正当的旅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瑞安市教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研究决定,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报瑞安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