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01/2024-27067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瑞政办〔2024〕65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RAD01-2024-0009 |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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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管 理 办 法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瑞安市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收费标准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种类,与城市供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三、征收频次和单位 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日常征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温州公用事业集团瑞安水务有限公司代征。 四、征收计量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五、部门职责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做好市域范围内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公示和宣传解读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自备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核定及调整,配合做好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监管及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专款专用,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流程的贯通和指导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自备水用户的取水管理,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自备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并按月度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自备水取水量清单,以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温州公用事业发展集团瑞安水务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市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用户入户调查及现场核实工作。根据水量和水价计算污水处理费应收费额,按规定及时征收入库,对于不按时、未足额缴纳的用户,及时进行催缴并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有效保障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对拒不缴纳或拖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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