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4-27349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瑞农〔2024〕176号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 统一编号:
  • CRAD65-2024-0003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瑞安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6 10:54:37浏览次数: 来源:信息数据科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村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行为,促进全市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现将《瑞安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4日


瑞安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逐步控制化解村级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与拖欠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垫交的“三提留五统筹”款项;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及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形成经营性负债。

(二)村级组织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亏损。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组织、巡察、财政、审计等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存量债务管理

(一)乡镇(街道)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逐笔审核,锁定村级债务数额。村级实际债务规模应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扣除非构成实际债务的“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及其它非构成实际债务的款项(如暂收款、递延收益等),加上村内实际已形成的账外应付款项。

(二)建立村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清理核查认定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等,逐笔录入“浙农经管”债务管理模块。

(三)村级债务需及时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四)存在盲目债、违规债、无序债、高息债、隐性债、历史债、负面债等“问题债务”的村社,应纳入重点负债村管理。各乡镇(街道)重点负债村名单要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乡镇(街道)三资代理中心要加强工程往来等应付款的结算管理,及时调整结转负债类科目。

三、新增债务控制

(一)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的发生,乡镇(街道)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村级负债原则上不得高于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3倍(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取值可采用上一年度数值或近三年均值)。综合考虑债务收入比、资产负债率、债务货币资金比分多级赋色预警。

(二)乡镇(街道)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结合实际根据预警级别实施分级审核管理制度。

村集体因发展确需举债的,新增举债额度应在乡镇(街道)确定的警戒线内,要说明借款原因、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偿还资金来源等,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村级债务规模未超警戒线的,报乡镇(街道)审核或备案。村级债务规模超过警戒线的,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确需举债的需经乡镇(街道)审核。

(三)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做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增加新债。

无经营性收入或存量债务超警戒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举债申报需要村集体资金配套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村级开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借款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额50%以内;如遇重大发展项目,可突破比例“一事一议”。

(五)村级举债应以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为主要渠道,各金融机构要争取降低村集体综合融资成本,推进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确需民间(含个人、民营企业、其他组织等)举债的需经乡镇(街道)严格审核,新增民间举债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六)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举债。

(七)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举债发放福利、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搞各类形式主义达标活动;严禁举债、巧立名目分红;严禁以本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农村医保、有线电视费、商业保险等村民自负款项。

(八)乡镇(街道)发现新增债务风险预警信息或预警信息升级时,要及时采取发布预警提示、约谈村社书记、制定化解方案等必要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乡镇(街道)发现新增重大风险(红色预警)的,应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债务化解

(一)乡镇(街道)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逐年制定还债计划和任务,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存量。

(二)乡镇(街道)联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要指导各重点负债村开展分析研判,结合现有村级资产资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问题等情况,针对性地制定控债化债方案,“一村一策”细化举措并督促落实。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1.清理账务核销减债。对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的单位、个人,可经双方协商,实行债权债务相互冲抵处理。

2.多方协商停息减债。对向单位或个人举借的高息借款,通过宣传教育、双方协商,可从清理财务登记(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信用贷款利率计息,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扣减本金,严禁“息转本,利滚利”;对已付利息超过本金的借款,实行“停息挂账”。

3.清理债权收欠还债。加大债权清欠力度,采取说服教育、分期偿还、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回收欠款,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4.盘活资产偿债。对闲置的房屋、库房、场地、设备以及集体拥有的机动地、果园、林地、水面等,依法依规通过对外投资、承包、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被征地拆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一部分集体征地补偿资金公益金留成款用以偿还债务。

5.增收节支还债。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力状况,通过压缩非生产性支出,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化解村级债务。

6.发展集体经济创收还债。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农业社会服务等优势,发展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四)村级债务化解按照先群众后干部、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个人和工程业主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各类偿债资金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六)纳入重点负债村名单的村社,有效化解问题债务或村级债务规模下降至警戒线以下的,向乡镇(街道)提出整改销号申请,经乡镇(街道)核实、同意销号的,退出重点负债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根据《瑞安市违反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村级债务管理等规定执行,以及不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未经乡镇(街道)审批,产生新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审批表


附件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借款审批表


村  名


事由(包括借款原因、   金额、期限、利率、

还款计划等)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社监会意见


社监会主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瑞农〔2024〕176号关于印发《瑞安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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