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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薛飞云)
发布日期: 2024- 12- 06 10: 06: 12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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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125 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薛飞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330XXXXXXXXXXXXXXX

地址/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高楼镇戈溪村(村办公楼旁边)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浙江腾越构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沥青搅拌站正在生产,主要污染物为搅拌锅废气、沥青储罐废气、干燥桶废气。搅拌锅废气和沥青储罐废气经沥青拌合楼自带的等离子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干燥桶废气经布袋除尘设施+水膜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进料仓废气经收集后布袋设施处理后排放。该公司擅自建设沥青搅拌站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1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

2.2024年11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3.2024年11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证明当事人所在四至环境、沥青搅拌站内空间布置的情况;

4.2024年11月7日我局制作现场照片证据15张、影像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和生产设备及处理设施的情况;

5.2024年11月11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6.2024年11月11日我局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2024年11月11日我局制作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作为浙江腾越构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直接负责人是知情的,对该公司上述涉嫌环保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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