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9/2024-257569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4-02-08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瑞安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2- 08 09: 12: 07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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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消费观念不断升级,花费一定费用到“月子中心(会所)”坐月子,已成为很多产妇的选择。为了我市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俗称“月子中心”)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了《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起草法律依据

根据《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价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23年5月中旬,市卫生健康局起草《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6日,召开全市月子中心负责人征求意见会讨论文本有关内容;2023年6月9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份,整合吸纳多方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3年6月27日-7月27日期间在瑞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ruian.gov.cn)市卫生健康局公告公示栏目中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10月26日,《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送审稿)》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2023年12月14日报送市司法局法律审查,2024年1月16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该办法对产后母婴服务机构作出了定义,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俗称“月子中心”。

(二)明确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监管责任。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卫生健康部门作为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设置,协调与辖区医疗机构协作,以及依法查处非法诊疗行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严格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管理。该办法规定了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申领的证照、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餐饮服务方面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收费、发布广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还对产妇及新生儿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保护、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作出规定;规定产后母婴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擅自执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此外,还规定了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与消费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应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违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行为的,由人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规范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该办法规定了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同时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加强对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监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由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查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对于扰乱、破坏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一问一答

1、开办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需取得哪些相关证照?

答:开办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产后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还应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书,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如需提供医疗服务还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从事与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相关的工作人员需符合哪些要求?

答: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产妇、新生儿健康的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同时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倡从业者考取育婴员、保育员、妇婴护理或健康管理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浙江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六、关键词诠释

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是指为产褥期产妇及新生儿提供食宿等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俗称“月子中心”。

七、实施时间和期限

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八、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瑞安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人:蔡庆高

联系电话:0577-5890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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