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6/2024-25979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002482306/2024-00066 | 发布机构 |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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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为切实做好2024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部制定了《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 2024年3月5日 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目标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全面深化“先打后补”政策改革,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免疫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其中,防疫条件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可自行确定是否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三)猪瘟: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四)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五)狂犬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六)其他动物疫病:各地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羊痘、牛结节性皮肤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禁止对家畜实施布病免疫,布病监测阳性家畜应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杭州市要按照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管理规定做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马流感强制免疫工作,做好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维持工作。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规模场。商品代肉鸡、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需加强免疫。种禽、蛋禽14-21日龄进行首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人工饲养的鹌鹑、珍禽、鸽子等,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 1.规模场。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2.散养户。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三)猪瘟。 1.规模场。仔猪在28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 2.散养户。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四)小反刍兽疫。 1.规模场。新生羔羊3月龄以后免疫1次,对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的羊只进行1次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五)狂犬病。 对3月龄以上幼犬进行首免,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超过免疫期(1年)的犬只应及时进行免疫。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1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可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设区市根据本计划要求,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在同级门户网站公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二)分解免疫任务。根据2023年畜禽出栏(存栏)量,确定各设区市2024年度计划免疫任务量(附件1)。各设区市要及时将2024年度计划任务量分解到县(市、区),并督促落实,评估2024年度免疫任务完成情况时,按照畜禽实际出栏(存栏)量作测算调整。 (三)全面深化“先打后补”。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疫苗扫码使用量和资金补助进度,加大免疫效果检测频度,科学指导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事服务中心等方式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 (四)规范疫苗采购。如有集中采购需求的,县级部门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规模场户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自行采购。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相匹配的疫苗(附件2),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www.ivdc.org.cn)或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中查询。要加强疫苗采购、使用、贮运等环节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杜绝管理漏洞。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和新城疫等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含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上述病种的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免疫报表模块报送上月有关免疫报表,各设区市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审核报送;实行周报的,要求于每周三前上报相关报表信息。省级通过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时动态调度免疫进度。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监测和评估辖区内强制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并在同级官网上公布。对规模养殖场,要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免疫效果。省级将继续实施免疫抗体飞行检测,通报抽检结果。各地要加强监督执法,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强化宣传培训。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责任主体,承担强制免疫责任。各地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压紧压实防疫主体责任。要制定动物强制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养殖场户技术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规范落实人员物品出入场区清洗消毒等制度。 (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等必要的动物防疫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切块下达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统筹支持各地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设区市要及时掌握强制免疫工作进度,每季度对本辖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开展评估通报,并按季抄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陈婷飞、陶强,电话:0571-86757829、86757953。 附件:1.2024年度各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 2.2024年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指导价格 附件1 2024年度各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
备注:评估动物疫病免疫任务完成情况时,将按照畜禽实际出栏(存栏)量作测算调整。 附件2 2024年强制免疫疫苗目录及指导价格
备注:我省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从监测情况看,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毒株以2.3.4.4b分支病毒为主;口蹄疫以O型口蹄疫CATHAY和May-98为主;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流行毒株呈现多样性,存在类NACD30、CH1a和JAX1等毒株,以NACD30毒株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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