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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秀琴)
发布日期: 2024- 04- 18 15: 02: 53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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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环瑞责改〔2024〕12 号


黄秀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E,经营者:黄秀琴,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代上村五家汇2-1号。

(黄秀琴:X,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塘下镇XXXXXXXXXXXXXX)。

2024年3月29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黄秀琴冲床加工点进行检查,该加工点现场正在生产,6台冲床正在运行。我局委托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加工点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噪声监测点位为该加工点东侧大门、北侧厂界、西侧厂界。经监测 (报告编号:瑞安环监(2024)噪字010号),该加工点厂界噪声监测数据如下:东侧大门1米处(1#)排放值为82dB(A)、北侧厂界1米处(2#)排放值为66dB(A)、西侧厂界1米处(3#)排放值为72dB(A)。该冲床加工点东侧、北侧、西侧三个方向噪声排放值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经调查核实,你加工点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者、被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3. 2024年3月29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

4. 2024年3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和视频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5. 2024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情况;

6.瑞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噪声监测报告(瑞安环监(2024)噪字010号)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数据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加工点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并将依法对你加工点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加工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加工点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你加工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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