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81/2024-262248 | ||
组配分类 | 社会救助 | 发布机构 | 飞云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4-0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4年飞云街道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
低保低边认定 低保: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24年,飞云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 低边: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一、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点是解决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2、低边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低边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原则上按特殊病种和罕见病对象来确定)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 2、经营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 4、转移净收入。 三、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家庭财产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银行存款等货币财产按账户实际价值认定;债权、有价证券、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做货币财产认定。 (二)房产依据产权证、使用证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三)机动车辆、船舶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四)企业所有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低保认定条件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目前我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1.76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54.26平方米)。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低边认定条件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车辆购置税收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低保、低边认定对供养义务人家庭条件要求: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第十四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 1、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有高于当地同期12倍低保年标准生活用机动车(以车辆购置税收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当地同期10倍低保年标准,其中公积金、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补偿款、意外伤害赔偿款不计入货币财产;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含)。 办结时限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1、乡镇、街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2、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3、经济状况核对所需时间7个工作日; 4、公示时间7天; 5、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特困人员认定标准“三无”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情形 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应当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注意:无收入来源并不是什么收入都没有)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入在内。 收入认定参照《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期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也不得超过救助对象各类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金额。因火灾等情形,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 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救助对象的不同,救助标准也不同。除特困、低保、低边、持有温州市各县(市、区)签发《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的在温就学学生和意外发生在温州的其他流动人口以外,要对申请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