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华懋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
温环瑞责改〔2024〕16 号 华懋科技(温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IM,负责人:刘进,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火车站新都大厦530室南首璟森众创空间A33。 (刘进:X,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XXXXXXXXXXXXXXX,住址瑞安市塘下镇XXXXXXXXXXXXXXX) 台州市豪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G,负责人:叶利平,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环保路92号。 (叶利平:X,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2XXXXXXXXXXXXXXX,住址浙江省玉环市XXXXXXXXXXXXX) 2024年4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陶山镇沙垟下村飞云江江边发现两个土坑,土坑规格分别约为49mx18mx3m和43mx18mx3m,土坑内为氯化镁溶液,露天存放,两个土坑内均铺设塑料布和防水布。经查,土坑内的氯化镁溶液是你们两家公司从浙江联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货船运至该处进行存放。我局委托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处两个土坑内的氯化镁溶液进行采样,共采集水样24瓶,水样均呈浅黄、微浊,加入固定剂,封样后送至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土坑1中显示镁浓度9.76×103mg/L、氯化物浓度5.00×104mg/L、钾浓度1.53×103mg/L;土坑2上层中显示镁浓度1.90×103mg/L、氯化物浓度1.05×104mg/L、钾浓度1.08×103mg/L;土坑2下层中显示镁浓度2.83×103mg/L、氯化物浓度1.58×104mg/L、钾浓度638mg/L。经调查核实,你们两家公司未对陶山镇沙垟下村飞云江江边两个土坑存放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你们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4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 3. 2024年4月1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的情况; 4. 2024年4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 5. 2024年4月22日、 2024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我局责令你们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管理,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并将依法对你们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们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们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们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