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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 2024- 05- 07 09: 43: 45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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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对学校和学校的所有人员(管理者、教师、职工及全校学生)均适用。

学校全称: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学校;地址:瑞安市塘下镇海北村老人协会旁;学校性质: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学制:年。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理念:新闿教育。校训:思源致远。校风:朴实向宽 融新致远。教风: 志怀纯静 赋新泽远。学风:笃实向上 日新行远。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学校管理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中国共产党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学校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

第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主持学校工作,团结班子成员,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处、政教处、安保处、团支部、教科室、总务处信息处、大队部科室。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明确各自职责,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校务会议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安保主任信息处主任、大队辅导员等成参加,主要讨论研究学校重大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分头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建议等。

第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的教育法规建立各项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完善管理机制,使学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完成本校的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各部门档案管理和岗位职责,使学校档案工作完整规范。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争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政策、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办学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司其职,开展教育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后勤管理、教科研课题研究、疫情防控等工作,积极协助校长做好业务管理工作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五条 坚持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学校的德育管理与安全教育,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有目的、有计划、有层次、有措施地对学生进行教育与训练,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总务要用好经费,保障服务育人的基本职能,完善教学设备,关心教师生活,为“一线”教职工的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政教处、团支部、大队部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德育活动,使学生在各类活动中健康成长、快乐成长,成为综合素质过硬的新一代。

第三章 学校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评议,包括督导室的评估,教育发展研究院对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检查、指导;学校接受监察、审计、物价、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接受社区、家长、学生以及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行使监督职责。定期召开教代会,按照教代会职责讨论、审议、决定学校重大事项,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育思想、教育目标、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研究等六个方面的教学管理,面向全体,深化改革,打造高效课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全面理解《课程标准》,依据课程计划,通览全册教材,把握内在联系,结合学校计划,针对学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为学生全面发展指明方向。

第二十三条 重视和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打造富有地域文化武术、风筝、体育等特色项目。

1. 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使学生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加强一日常规的管理加强校园巡查,对学生的课上课间、集会活动等方面加强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发挥学校教育教学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三位一体”的良好育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切实落实教学新常规

1.严格按照课程方案开设课程、安排课时和各项活动。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全方位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制度。

2.加强教研组建设,明确教研组长职责,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强化教学研究的管理。

3.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对刚参加工作的新教师做好传帮带教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瑞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按上级教育部门的评价制度进行学业评价。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首的教科研领导小组,形成“创新思考——实验研究——成果运用——指导实践——提高水平”的良性科研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学校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加强对传染病的预防。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如读书、演讲、科普、运动会、艺术欣赏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使用经费,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规定标准收费。账册、帐物、账账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购物领物等制度,并接受上级各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内审制度,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实施专人管理、分级管理的责任制及赔偿、报损报坏等制度,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五条 校园文化布局科学合理,加强党建文化建设,增强文化信息的穿透力和感染力,使全体师生都得到熏陶。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全员聘任制,学校教职工须全部与校方签订聘任合同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学校要制定好学校行政及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学校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应服从学校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学校要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教师及专业职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有和履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教。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师、专业职员的职称评定、晋级工作,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职工的意识形态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教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积极鼓励教师提高学历、业务水平,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技能精良、科学知识渊博、道德品质高尚、精于教书育人、乐于牺牲奉献”的师资队伍。

第四十条 教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教,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严谨治学,树立优良教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有参与和知晓学校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根据《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保护和福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完成岗位职责中成绩优异,或对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奖励、表彰。其中表现突出的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学区、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本章程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产生后果的追究其责任。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上级的招生政策和计划招收学生,招生工作具体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五十条 非本校施教区学生申请在本校就读,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准其在本校就读,根据其实际学历编入相应年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班级学额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课余及节假日不补课。

第五十三条 做好培优补差工作,全面合理评价学生。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积极落实相应条款,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最有效的法律保证,使其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参加学区市各项竞赛获奖者、为校争光者予以表彰,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及产生不良后果的学生,按其错误程度和认识表现分别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需上报瑞安市教育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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