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塘下镇场桥第二小学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方位提升学校育人水平,建立健全学校现代治理机制,实施依法治校、治教,促进学校持续、健康、优质、特色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瑞安市塘下镇场桥第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规范简称为“场桥二小”。 学校住所地址为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河村学前路。 第三条 学校是经中共瑞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瑞安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0万元,由瑞安市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学校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瑞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力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相关规定招收适龄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瑞安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查学校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瑞安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有效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积极参与校本教研活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对口区域户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 学生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设立中共瑞安市塘下镇场桥第二小学支部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设党支部书记1名,组织(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党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德育 处、信息中心六个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协助校长制定好学校的整体规划, 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议、重大工作部署,负责学校对外联络、宣传、人事、职评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务工作。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组织 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师任课安排、课程安排、学籍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组织 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包括教师培养、校本研修、教育科研引领、教师评价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工作。协助校长、分管副校长完成后勤、财务、资产日常维护、总务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协助校长、分管副校长组织开展学生德育工作,包括班级创优、五育并举、体艺卫生、家校协同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下设大队部,负责学校少先队工作,协助德育主任完成少先队工作,包括对外衔接各级组织,策划五育并举载体、学生团队建设等工作,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 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全员参与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 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探索有效的班级管理制度,创建优秀班集体,努力使班级具有: 1.正确班级舆论。班级目标成为班级成员的共识,积极向上,团结互助,人际关好。 2.得力干部队伍。班级队干部各司其职,人人有事做,人人会做事。 3.良好行为常规。班级成员言行举止文明,得体大方 4.扎实学业成绩。班级学习氛围浓,学习主动,学业成绩扎实 5.不同个性发展。班级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积极参 加各类艺术科技比赛,人人有收获。 第二十三条 瑞安市塘下镇场桥第二小学学生社团由本校在籍学生按各自兴趣自愿申请加入,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批准。聘请具有专长的本校教师和校外辅导老师担任指导教师。着重培养学生探究能力、动手能力、体育技能、艺术修养、创新能力,丰富校园文化,为所有学生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培养学生多方面的才能,提升学生的整体素养。学生社团由教导处负责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富有瑞安市塘下镇场桥第二小学特色的“圆梦”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设立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建立完善的教研制度,由教研组长负责制定详尽的教研计划,并负责该计划的实施与调整。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抓好教学的基本环节。建立日常教学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备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课堂常规等。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制度,根据年段特点和本校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学业进行综合评价。 建立教学质量绩效奖励制度,对教学质量优、学生负担轻的教师进行奖励,对因忽视教学常规落实、不按规定完成职责等而造成教学质量低下的教师,对绩效奖励予以酌情扣除。教导处负责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减负措施。教师根据本年段规定作业时间,适量布置每天的作业。班主任负责统筹各学科作业量。 第二十六条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遵循教学规律。学校控制班级生额,积极推进瑞安市塘下镇场桥第二小学学校建设。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尊重学生差异,体现因材施教理念。课堂教学有明确教学目标,体现民主的课堂氛围,优化教学环节、合理使用教学手段、完善有效教学程序。采用合作学习、先学后教等有效手段,积极推进高效课堂建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并使学生具有自主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增强学生体质,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通过谈心、咨询、讲座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层次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矛盾问题,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足艺术、科技、劳动教育课程,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不同形式的艺术、科技展示活动。 第三十条 改善教育软件与硬件,推进数字校园建设。逐步建成数字办公系统、学生网络学习环境,实现教育教学信息化管理。信息技术服务课堂,提高教学效率。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以希沃白板熟练应用为教师基本能力要求,加强学习电子白板课件制作,形成不同梯队的技术能手。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加强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抓好实施、推广和应用。学校为教师搭建展示平台,建构科研管理网络,建立年轻教师成长档案。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营养午餐,本着荤素合理搭配、经常变换种类的配餐原则,让学生吃饱吃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少代会作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定期开展学生访谈,了解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总体评价。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室、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充分运用及充实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之江汇教育广场等平台的资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形成家校合作三级运作模式。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校级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校风、教风、学风树立公共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一条 依靠办事处、村委会、派出所、卫生院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提升教育大环境综合素质。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 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瑞安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二小校党总支部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