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 综合监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安市力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 07- 01 10: 02: 19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审批科)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瑞责改〔2024〕51号



瑞安市力宏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潘升新,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工业区(温州耀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内1号楼北首1层和4层)。

(潘升新:X,1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公民身份号码330XXXXXXXXXXXXXXX,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XXXXXXXXXXXXXXX)

根据社会举报,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你公司的主要污染物为冷镦废气,经收集管道引至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高架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分类管理名录中“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里面的“69通用零部件制造348”中的“其他”类别,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4年6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4年6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4.2024年6月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四周环境、公司内部生产车间空间布置的情况;

5.2024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再次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1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