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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4-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2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24- 08- 06 17: 02: 04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人力社保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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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林海代表:

你在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帮扶企业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已收悉,你提出建议非常有建设性,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保率较高的企业给予奖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企业为其职工参加社保是法律要求。但因历史原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平均参保率普通不高,特别是疫情三年对经济造成巨大冲击,市场疲软,许多企业经营困难,发展规模受阻(比如是鞋业、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社保基数的调整、劳动争议纠纷带来的用工成本增加异常敏感。但也有部分企业充分认识到为职工参加社保是国家法律的要求,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促进社会经济稳定的要求,更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避免企业后续被追缴诉讼风险的要求,其参保率较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市贯彻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发放稳岗补贴、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申领和一次性扩岗补助等惠企政策。接下来,我局将向市政府建议对企业参保率较高的企业纳入诚信企业评选、财政奖补奖金、专项奖金优先兑现等,激励和鼓励企业依法参保。

二、关于设置企业补缴社会保险及被投诉举报的时效限制问题。《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十一条规定,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未规定时效限制,只要企业有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都可被追溯。随着法律的健全以及企业职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因社保应保未保和未足额缴纳投诉案件逐年提高,同时对税务和人社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迎来新的挑战。目前,企业和政府部门都迎来诉讼风险高峰期,所以,为了企业有序健康发展,建议企业依法为职工参保,规避事后企业应对违法行为诉讼的风险及补交社保的成本。

三、关于在劳动仲裁调解环节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理利益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深入和舆论导向的影响,企业员工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仲裁调解已成为劳动争议中的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但比起快速增长的劳动纠纷案件,专业调解人员缺乏,调解水平参差不齐。针对提案涉及的“在劳动仲裁调解过程中,企业和员工应受到平等对待,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地处理双方的争议,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们主要做法:(一)提高裁审衔接聚合力。开展多部门联动,通过促进仲裁与审判深度融合,逐步实现裁审受理范围一致、审理标准统一、程序有效衔接;务求实效,以案件评查促进办案质效提升,切实维护好劳动者与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健全调解员管理机制。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选择那些能够秉持公正、中立态度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专职人民解员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通过每年组织全市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素养、调解能力和公信力,为公正高效调解案件贡献力量。(三)聚焦服务助企发展。利用人力资源协会承办公益大讲堂,推出“企业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主题讲座;举办“云江企话——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主题讲座”等活动。进一步发挥青年法官、仲裁员在法律宣传、用工指导、劳动纠纷预防、调解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用工合规管理。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充实仲裁队伍,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质效。为规范办案行为、提升办案速度与质量,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历年来坚持聘任兼职仲裁员,对进一步改善队伍结构、增强办案力量、提升仲裁办案质效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打消当事人对仲裁员办案不公的顾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

感谢你对我局人力社保工作的支持。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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