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4012/2024-26668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4-08-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市第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3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日期: 2024- 08- 06 17: 03: 16 浏览次数: 来源: 办公室(人力社保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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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代表:

你在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优化失地保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此项建议非常有建设性,属于全市征地遗留下来的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谨慎研究解决。

关于老指标核销补偿的问题。根据浙土资规〔2018〕5号、浙人社发〔2022〕2号等文件,2020年12月15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简称老指标)在2022 年 12 月 15 日之后仍未落实到人的规定一律作废,予以核销。目前,法律法规上尚没有指标核销补偿的指导性意见,周边县市区也无可借鉴的处理办法。但鉴于征地指标产生的特殊性,前期市政府曾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探讨可否以资金补助的方式将这些指标进行回购核销,后因疫情、财政资金紧张等原因将这一问题暂时搁置。下一步市政府若再启动该问题的处置,我们认为有必要扩大参与讨论的人员范围,邀请镇街人民政府、村集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讨论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已核销的指标本质上属于征地产生但未落实到人参保的,与社保参保、待遇享受等政策并不关联,我们已多次向市政府建议将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进行善后处理。

关于新指标回购转让的问题。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浙财社〔2020〕138号等文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资金筹集收入包括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个人和集体出资额等,但资金使用范围并不包含指标回购支出,与新指标回购的建议与上级文件精神存在冲突,不予采纳。另外,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必须是被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员名单必须严格按“人地对应”原则确定,故现行规定只允许节余指标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使用。

最后,感谢你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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