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4015/2024-268282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一、修订背景 原《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水能资源管理制度更新、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对小水电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对《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小水电行业发展,修订《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三、管理原则 本办法明确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与建设管理 明确了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小水电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及实施。小水电建设项目方面,明确了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以及建设程序、建设管理要求。对小水电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进行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规定小水电建设项目验收要求。 (二)运行管理 明确了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对从业人员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急预警、挡水建筑物、生态流量泄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 (三)技术改造与报废 鼓励小水电站开展绿色改造与现代化提升,积极参与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鼓励小水电站开展功能调整发挥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等综合功能,并对功能调整流程进行了明确。针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小水电站作出规定,明确由原审批机关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注销取水许可证,法律规定可保留的情况除外。明确了小水电站报废条件及流程。对应当报废的小型水电站拒不执行报废决定的,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电〔2016〕5号)同时失效。 解读机关:浙江省水利厅;电话:0571-87826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