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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瑞安市梧岙水库放水预警方案》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 09- 20 14: 48: 39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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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梧岙水库放水预警方案》已由瑞安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后修改完毕,现予以公示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梧岙水库安全管理,做好水库放水预警工作,保证水库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浙江省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梧岙水库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采用的预警方式,主要有电话、微信、短信、警示标牌、鸣放警报等,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梧岙水库因泄洪及其他特殊情况(应急抢险等)向下游放水进行预警的相关工作。江北水系管理所预警联系人:林初政,13587588916;街道联系人:陈永军,13506555882 。梧岙水库管理人员:周光法,13575438008;丁常乐,18072000650。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方案主要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包括瑞安市水利局、瑞安市水利综合管理中心江北水系管理所(以下简称简称“江北水系管理所”)、潘岱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瑞安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监管本方案的实施;指导水库放水预警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江北水系管理所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水库放水预警工作;负责向潘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发送放水预警通知;负责向瑞安市水利局报告放水预警工作执行情况;组织人员对水库大坝、溢洪道和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巡查;配合做好放水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潘岱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知沿线各村委会(社区)和有关单位并督促其及时通知所辖地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和涉水作业人员;组织落实人员和物资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放水期间加强河道巡查,发现河道或接近河道及两岸存在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处置;负责处理影响河道行洪的有关问题;负责预警联系人的及时更新、培训,做好预警方案的宣传、演练。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当水库水位即将达到汛限水位(57.70m),水库溢洪道即将开始泄洪时,江北水系管理所应立即启动预警程序,并通知潘岱街道办事处。

2、程序和内容

(1)在启动放水预警前,江北水系管理所通过电话(传真)、浙政钉、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潘岱街道办事处发送通知,同时按照泄洪信号拉响警报。

(2)潘岱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通知后,通知水库沿线各有关村委会(社区),并督促其及时通知村民、各类船只业主和涉水作业人员撤离河道,视情况组织落实人员和物资的转移、避灾等防范工作。

(4)江北水系管理所负责检查水库大坝、启闭设备及水库管理范围内河道的情况。

(5)泄洪结束后,江北水系管理所按照解除信号拉响警报,并将预警情况报告瑞安市水利局。

第十条  放水预警信号规定

(一)泄洪信号

一长二短,表示水库溢洪道即将进行泄洪。

(二)解除信号

一长,表示泄洪结束。

(三)抢险信号

五短,表示水库发生险情。

(四)上述规定中,短信号的时间长度为10秒,长信号的时间长度为60秒,短长信号间隔时间为信号尾声结束后20秒。

(五)水库泄洪期间,水库巡查人员应及时对大坝、溢洪道等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放水要求

地震、人为破坏、水库突发险情等情况,按照抢险信号发布预警。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梧岙水库现有警报系统设备1套,预警喇叭2个,分别安装在梧岙水库管理房和溢洪道。

第十二条  江北水系管理所负责梧岙水库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预警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做好放水预警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放水预警体系,明确分工和职责,将预警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形成闭环管理。各有关部门按预警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放水预警联络机制。

第十四条  江北水系管理所、潘岱街道办事处、沿线各有关村委会(社区)需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放水预警工作,并开展放水预警宣传、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瑞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瑞安市水利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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