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农业领域“两新”工作,落实好惠农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瑞安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 瑞安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稳定补贴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支持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坚持稳产保供、突出重点、自主创新、优机优补、公开透明,进一步强化政策监管、风险监测和动态预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安全供给和“土特产”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广应用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深化农业“双强”行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到2026年,补贴各类农机具2000台(套)以上,补贴受益农户1500户以上。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机具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22大类48小类134品目(附件1),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绿色、智能化发展等领域以及其他重大战略实施所需机具。 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设13品目,重点保障农机创新产品、特色产业发展机具需求(附件2)。 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根据特色产业发展、农机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全国补贴范围内(中央农机创新产品除外),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继续开展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附件3、附件4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先行先试”补贴除外)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 三、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限额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非瑞安户籍购机者在申请时需提交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办出具的证明,注明承包土地面积或种养殖业规模,同时提交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公布)。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中央和省级补贴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国家最高补贴额,非通用类同周边省份相衔接。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秸秆综合利用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实现优机优补,提高插秧机、半喂入收割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备同意后实施),进一步优化相关产品分档。轮式拖拉机按中央统一部署要求调整或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限额。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含农机报废补贴资金等):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2、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及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时需提供用地备案手续;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或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当年难以完成兑付时,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3、审核核验。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开展多种核验方式,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量(面积)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加大对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先行先试”补贴产品、提高补贴测算比例产品和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等重点机具实物逐台核验力度;对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验比例不低于10%,其中年度补贴数量少于100台抽验比例不低于40%。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机具信息及时准确推送。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提升监控能力。 4、结算兑付。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等渠道,向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做好政策解读,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5、归档。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 五、管理与监督 1、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必要办公设备,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不得拒办。鼓励在乡镇街政务大厅或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购机集中地等处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具体做好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出厂编号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结算初审意见和购机补贴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 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3、强化信息公开,确保阳光透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利用各种形式,及时将补贴产品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全社会公开。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报市农业农村局。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农〔2021〕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24—2026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4—2026年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2024—2026年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 4.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