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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业务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5-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瑞安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广交会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3- 11 17: 29: 02 浏览次数: 来源: 瑞安市商务局(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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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广交会参展水平,规范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对我市外贸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广交会温州分团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温商务〔2022〕10号),结合瑞安实际,现将《瑞安市广交会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商务局

2025年3月8日


瑞安市广交会展位申请、分配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交易团和温州市分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创新扶优、统筹协调的发展思路,在温州市商务局下放的一般性展位结构基数内,以省团优度系统内申请企业的出口相关数据为主要导向,结合企业贡献、工作配合、参展表现等情况,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按照分展区申请企业评分高低排名,实行“有出有进”的分配机制。

一、资格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成立且税收属地在瑞安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

(二)出口额符合有关要求,生产型企业货物贸易自营出口总额低于75万美元、流通型企业货物贸易自营出口总额低于150万美元的,不予安排广交会展位(原则上春交会参考上年度1-10月出口数据、秋交会参考上年度出口数据,具体以优度系统数据导入时间为准)。

(三)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二、分配原则

在温州市下达的各展区一般性展位结构基数内,根据评分标准,对各展区申请企业分别给予打分,按以下原则统筹分配。

(一) 结合企业申请数和原参展情况,分展区按申请企业得分高低排序分配。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工作参与得分高的企业优先分配。

(二) 在存量展位充足的前提下,生产型企业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正增长的,优先奖励1个展位,适用于全部展区。

(三)原则上同一企业如已获得某展区的展位,一般不再分配另一展区的展位。

(四)此前连续四届以上(含)广交会未参展的企业,再次申请时原则上安排展位不超过 1个。

(五)以上展位限额针对温州市级下达结构基数内的一般性展位,不包括品牌、两创以及其他追加展位。对取得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同展区一般性展位。原则上同展区企业获得一般性展位的最高数量不超过3个。

(六)鼓励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高附加值出口企业争取两创展位;鼓励领军型企业、外贸模式创新企业、自主品牌出口企业申报品牌展位。

(七)对某一展区我市存量展位不满足企业申请数的,优先支持生产型企业,并结合生产型企业的出口额和贸易型企业的展区出口额,进行合理分配。

(八)工贸分离企业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按100%出口额并入母公司计算。

(九)根据我市箱包企业实际参展需求和意愿,以箱包展区为试点,原则上每家企业分配不少于2个展位,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箱包企业不参与分配。

三、评分标准 

(一)出口额(55分)

生产型企业:分展区以申请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总额赋分,企业出口总额每15万美元计为1分,上限55分。

流通型企业:分展区以申请企业展区项下货物贸易出口额赋分,企业展区项下出口额每30万美元计为1分,上限55分。

(二)出口增速(30分)

生产型企业:总分30分,其中,基本分25分,加分5分。出口额同比正增长且每增长5%(含)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原则上对出口额同比降幅超过50%的企业不予分配展位。

流通型企业:总分30分,其中,基本分25分,加分5分。相应展区出口额同比正增长且每增长5%(含)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原则上对相应展区出口额同比降幅超过50%的企业不予分配展位。

以上相关数据均以省团优度系统最新对应期限和数据为准。

(三)工作参与(15分)

对不配合广交会管理工作的,予以扣分,具体细则如下:(1)不配合完成筹展布展的,扣10分;(2)不配合完成证件办理、费用收缴、上报数据、填写问卷、报送信息、成交统计等任务,经我局催促仍未完成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3)未参加广交会培训会议的扣5分;(4)不配合完成报名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扣5分。

(四)一票否决项

市商务局要求企业参加日常性工作,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取消其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五)附加分项

浙江省出口名牌(有效期内)加3分;浙江省跨境电商出口名牌(有效期内)加3分;温州市出口名牌(有效期内)加2分;AEO海关高级认证加3分;服贸贸易数据填报加1-3分。上述分值可叠加。

四、分配程序

(一)申请企业完成“易捷通”网上申报,申请成功后下载打印参展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至瑞安市商务局外经贸科,特殊展区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纸质材料。

(二)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按照分配原则制定初步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并邀请派驻纪检组参与监督。

(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予以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由瑞安市商务局统一收取参展企业展位费用并上交温州市商务局。

五、展位使用要求

(一)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易捷通”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不得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展览期间空置展位以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二)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易捷通”。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流通型企业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量为3个或3个以上时,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品牌展区企业和非流通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四)参展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须在展位申请的同时进行申报。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备查用。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六、违规使用展位的认定和处罚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片、海报、宣传手册等。

3、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4、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展位负责人参展期间未在展位上的。

5、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6、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7、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各级展位检查组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2、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 1 家的。

3、在展位内派发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

4、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5、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6、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7、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各级展位检查组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被各级展位检查组查实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

对违规使用展位的企业处罚措施如下:

违规类型

处罚措施

品牌

展位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

违规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5届取消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

空置展位

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收回重新安排,直至下次品牌展位全面评审为止。

一般性

展位

违规转让或转租(卖)

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及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按照省级以上相关处罚规定执行;被温州交易分团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根据温州市相关处罚规定执行;被瑞安市商务局展位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4届进馆办证资格。

空置展位

取消企业从下届起连续2届广交会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

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

1、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执行。拒不执行整改或被大会或商务部门通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从下届起1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2、展品发生以下情况,拒不执行整改或接受大会相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从下届起2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1)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协会查处的。

(2)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协会认定的。

(3)检查单位在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企业拒检的。

联营企业违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如遇到未列明、有争议的情况时,由瑞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瑞安市商务局本着公平公正,有利于全市外贸工作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如遇上级部门分配办法有变动,按高标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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